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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30 生效日期: 2005-12-3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5]662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5]1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总局各预算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28号)转发给你们,请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3]2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下同)的会计处理补充规定如下: 
  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预算拨入的住房补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住房补贴'科目;收到财政专户拨入的住房补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住房补贴'科目。事业单位支付的住房补贴,借记'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参加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对财政直接支付的住房补贴,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及原始凭证,借记'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住房补贴'科目;对财政授权支付的住房补贴,事业单位根据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记账,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住房补贴'科目;从零余额账户支付使用时,借记'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年度结账时,事业单位将'财政补助收入------住房补贴'、'事业收入------住房补贴'、'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的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住房补贴'、'事业收入------住房补贴'科目,贷记'事业结余------住房补贴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住房补贴结余'科目,贷记'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 
  年度终了,事业单位将当年住房补贴收支相抵后的余额直接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住房补贴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住房补贴结余'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住房补贴结余)'科目(如果当年住房补贴支出大于收入,作相反会计分录)。 
  执行《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其住房补贴的会计核算按照上述方法作相应的调整。 
  除上述财政预算拨付和财政专户拨付的住房补贴外,事业单位其他住房资金收支,如自管住房出租收入、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资金利息收入、发放的购房补贴支出、自管房维修管理和改造支出等,仍在'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核算。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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