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5]662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5]1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总局各预算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28号)转发给你们,请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3]2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下同)的会计处理补充规定如下:
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预算拨入的住房补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住房补贴'科目;收到财政专户拨入的住房补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住房补贴'科目。事业单位支付的住房补贴,借记'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参加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对财政直接支付的住房补贴,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及原始凭证,借记'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住房补贴'科目;对财政授权支付的住房补贴,事业单位根据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记账,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住房补贴'科目;从零余额账户支付使用时,借记'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年度结账时,事业单位将'财政补助收入------住房补贴'、'事业收入------住房补贴'、'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的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住房补贴'、'事业收入------住房补贴'科目,贷记'事业结余------住房补贴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住房补贴结余'科目,贷记'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
年度终了,事业单位将当年住房补贴收支相抵后的余额直接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住房补贴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住房补贴结余'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住房补贴结余)'科目(如果当年住房补贴支出大于收入,作相反会计分录)。
执行《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其住房补贴的会计核算按照上述方法作相应的调整。
除上述财政预算拨付和财政专户拨付的住房补贴外,事业单位其他住房资金收支,如自管住房出租收入、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资金利息收入、发放的购房补贴支出、自管房维修管理和改造支出等,仍在'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核算。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