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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9 生效日期: 2005-12-29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明电[2005]11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元旦、春节前后是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和消费的旺季。为使我省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市场安全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让全省人民度过一个愉快、祥和的元旦、春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7号,简称国办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各地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以人为本"、"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学习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把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并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及具有爆炸性的原材料的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管理工作,严厉查处无《营业执照》非法生产、销售和超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对进入流通领域的烟花爆竹销售单位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质量监督。打击销售假冒伪劣、不正当竞争和扰乱烟花爆竹市场的行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质量,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质量存在的违法行为。凡未经省级质监部门检验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一律不准进入吉林省市场。 
  各级供销合作社负责烟花爆竹行业经营管理,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和指导。 
  三、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许可证制度。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烟花爆竹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已取得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要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坚决取缔其生产、经营资格。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储存仓库要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规定。严禁超能力储存,要实行烟花爆竹销售配送制度,严格限制并合理布设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严禁设立烟花爆竹销售集贸市场,严禁在国道、省道车辆人员较多的主要公路沿线设立批发、零售点。在涉及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审核的各个环节中,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年底前没有提出申请,以及年底前提出申请但到2006年3月底前经整改仍不具备发证条件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审批,严格按照"三同时"(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进行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完善应急预案,增强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指导生产、经营企业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预案的制定要结合企业的生产环境状况、仓储情况以及经营周边环境的实际,要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组织好演练。举行焰火燃放活动,要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资质和燃放方案,制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以及拥挤踩踏等各种事故。 
  五、要认真做好依法取缔、关闭、停产和拟转产企业的后续处理工作。对上述企业,要落实责任,妥善处理库存药物、半成品、成品及生产设备,并加强监控,严防从事"地下生产"、"地下交易"等非法活动,防止事故发生。 
  六、开展安全大检查,坚决打击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凡对烟花爆竹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明查暗访,鼓励群众举报监督,继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防止因烟花爆竹引发的事故。近期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安全监管、质监、工商、交通、铁路、邮政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一次以"查隐患、堵漏洞、保安全"为主要内容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安全大检查,检查可依据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处于2005年12月6日下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储存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内容》进行。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加强检查,严禁旅客携带烟花爆竹进站上车(船、机)。 
  七、加强宣传教育。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召开各种会议时,要把宣传学习国办通知作为重要内容列入会议日程。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普及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常识,增强安全意识。充分发挥社区组织的优势,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宣传工作的实效。要正确引导群众购买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教育广大人民群众遵守燃放各项要求,按规定文明安全燃放。在中小学生放假之前,要对中小学生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常识教育。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贯彻落实好国办通知精神,抓出实效。2006年1月10日前请把本地区宣传贯彻国办通知情况和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活动情况(如开展打击行动的次数,收缴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不合格产品、禁止销售的产品、加工设备和工具数量,处理的相关人员情况,非法生产销售活动较多的县乡等),书面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委会将适时对各市(州)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活动情况进行督查。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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