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复[1993]198号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对国家货币票据及证券出入境管理的意见》(署监二[1993]58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第108号令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境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3]21号)精神,为便于旅客遵守和你署依法行政,我行准备制定国家货币票据出入境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人民币票据出入境问题,我行曾以银办函[1993]12号文提出过意见,现补充意见如下:
(一)禁止出入境的人民币票据是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对携带出境的有签章和记载事项的人民币票据,海关先予扣留,经审查鉴定,属于伪造的,应予没收;确属真实的,应在票据到期日前返还给位于境内的携带者或其位于境内的代理人。
(三)对携带进出境的空白人民币票据,应予没收。属于真实的票据,应移送当地人民银行处理。
(四)对携带进出境的人民币票据,海关应审查票据的来源,鉴定票据的真伪。如属来源不当,应联系有关部门处理;如属伪造票据、变造票据或利用票据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应移交国家司法部门处理。
三、有关证券出入境管理问题,请与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财政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