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复[1993]第185号
中国农业银行:
你行《关于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资金往来归属等问题的请示》(农银发[1993]17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整顿同业资金拆借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我行银发[1993]166号文件,不应自定违背该文件的政策界限。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独立法人,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把农业银行对农村信用社拆借资金纳入“系统内资金往来科目”核算,不能真实反映信用社与农行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鉴于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资金融通上的特殊性,我们意见,增设“行社融通资金往来”科目,用于核算农行与信用社之间的拆出、拆入资金。请你行研究提出具体办法,报我行审批后执行。《请示》中还提出对农行系统所办信托公司拆借资金列入系统内资金往来科目,按农行系统内拆借资金统计和系统内拆借资金最长期限为三个月的意见,不符合我行银发[1993] 166号文件精神。因此,你行有关文件中关于上述问题的自定政策应立即停止执行。对于你行在拆借资金方面的一些特殊情况,我们将在今后制定拆借政策和办法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