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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8 生效日期: 2005-12-28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5]260号
  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05〕4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的要求,将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通知的情况和今年以来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活动的情况于2006年1月7前报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汇总后报省安委办。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7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今年,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基本平稳,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同比明显下降,但非法生产导致的事故仍有发生,如富平县老庙镇"4?26"和"10?16"两起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一人受伤。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明电〔2005〕37号文件精神,切实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 
  烟花爆竹的安全工作事关千家万户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节日的祥和气氛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认真领会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有关部门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督办,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切实消除各种事故隐患。 
  二、严格审查,把好证照发放关 
  烟花爆竹属于高危行业,国家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地方各级安全监管、公安、工商、质监、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运输证、燃放证、人员上岗证、营业执照以及定点证、经营标识等证照的发放上,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程序、严格标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不予发证,并坚持"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 
  三、联合执法,严查重罚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公安、工商、质监和供销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在2006年2月12日之前,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不间断的督查、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纵容包庇。 
  (一)查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重点检查生产企业各种证照,药物配制、混合、压药、造粒、筛选、装药、亮药等危险工序的操作规程和定员,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储存仓库,存储数量和规章制度;检查销售企业和个人各种证照、人员培训档案、产品配送、消防设施、经销产品规格、质量(GB10631-2004标准规定A级产品不能面向个人销售)及储存场所的条件和管理制度等。 
  (二)查烟花爆竹运输、燃放和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由公安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重点检查运输证照、运输路线、订购合同以及产品规格、数量、质量情况;检查燃放单位资质、燃放场地安全条件、消防设施、应急救援预案等情况;检查无证照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等环节非法行为。 
  (三)查传统产区。由蒲城、富平、凤翔三县政府牵头,突出重点,全面排查,要查到村、查到户,严厉打击家庭作坊式违规生产行为。 
  请各市(区)、有关部门将宣传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和今年以来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活动的情况(包括开展打击行动的次数,收缴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加工设备和工具的数量,处理的相关人员情况,非法生产销售活动较多的县乡等),于2006年1月12日前报省安委办,由安委办汇总后报省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元旦、春节即将来临,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进入旺季,特别是部分城市对烟花爆竹由禁止燃放改为限制燃放(以下简称"禁改限")后,市场需求量进一步增加。一些企业和个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抢产量、赶进度、超能力生产,严重忽视生产安全;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活动也日趋严重,已造成多起爆炸事故。今年10月份以来,全国共发生烟花爆竹重大事故10起,死亡37人,其中,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重大事故9起,死亡34人。为切实做好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2006年是部分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后的第一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清面临的新形势,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充分估计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从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和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着手,切实落实责任,明确并细化应对措施,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节日。 
  二、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严格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对2005年底前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以及2006年3月底前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一律依法关闭。烟花爆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审批,严格按照"三同时"(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进行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实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制度和配送制度。严格烟花爆竹销售单位的资质审核,建立健全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零售网点的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储存仓库要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有关规定,严禁超能力储存。要实行烟花爆竹销售配送制度,严格限制并合理布设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烟花爆竹及具有爆炸性的半成品、原材料的运输,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运输许可,严禁违规和超载运输。 
  四、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产品分级分类的有关规定,确定进入市场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对产品质量包括标志、包装、外观、部件、药种、药量、安全性能、燃放性能等严格把关,防止不合格产品和违法产品流入市场。 
  五、加强企业安全管理。积极推行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加大烟花爆竹安全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鼓励烟花爆竹安全技术的开发研究。要采取措施实行生产工厂化,用机械化代替手工操作,禁止家庭作坊生产烟花爆竹。要改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作业场所条件,降低人员密度,杜绝超能力、超药量、超定员生产。对生产作业人员,要严格进行技术培训和岗前教育,提高技术操作能力和安全生产意识。 
  六、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安全监管、质检、工商、交通、铁路、邮政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春节前开展一次大检查,实行联合执法,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邮寄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坚决查处取缔。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加强检查,严禁旅客携带烟花爆竹进站上车(船、机)。严厉打击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出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行为,从源头上杜绝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 
  七、进一步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要抓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立法起草工作。要采取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要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燃放方案和应急预案。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细化措施,把各项要求落实到基层和企业。燃放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城乡地区,要合理划定燃放区域。举行焰火燃放活动,要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资质和燃放方案,制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以及拥挤踩踏等各种事故。 
  九、加强宣传教育。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传统的民间娱乐活动。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普及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常识,增强安全观念。宣传工作要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充分发挥各级社区组织的优势,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宣传工作的实效。要正确引导群众购买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教育广大人民群众遵守燃放各项要求,按规定文明安全燃放。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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