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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8 生效日期: 2005-12-28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发[2005]21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国税发[2005]13号)有关规定,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思路,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做好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部署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综合检验。各主管基层局应明确主体,就是要准确定位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的角色,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即:纳税人是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应对全年应纳的所得税进行自核自缴;税务机关是汇算清缴的组织、管理和服务者,应研究规范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对纳税人汇算清缴进行政策解释和程序辅导,对纳税人自核自缴结果进行审核和评估。由于汇算清缴工作涉及面广、环节多,需要各职能部门的同力协作和配合,因此各主管基层局应切实履行职责,做到认真组织、精细管理、优质服务,确保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此,市局成立了以任红总会计师为组长,所得税处、法规处、征管处、信息中心、计划统计处、市稽查局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汇算清缴工作的领导工作。各单位应根据市局要求,相应成立由分管局长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汇缴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和措施,及时动员、抓紧部署,落实到位。 
  二、强化培训,积极宣传辅导政策 
  (一)汇算清缴各项政策的宣传辅导、培训的广度、深度和质量,直接关系到纳税人是否能够准确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和规定,是纳税人及时履行汇算清缴义务,准确计算调整重要保障,是整个汇缴工作的基础环节。因此各主管基层局要高度重视汇缴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征求了解纳税人的需求,探讨新形势下服务方式,建立快捷、有效的纳税服务体系,积极主动地开展各种行之有效的各项所得税政策培训、辅导,以优质服务来促使纳税人汇算清缴质量的提高,切实好履行职责,让优化服务贯穿于汇算清缴的全过程。 
  在具体工作中,一方面充分利用网络、在纳税服务大厅张贴和发放宣传资料;另一方面以局或科为单位按纳税人的分类有重点地开展集中培训辅导等形式。在培训、辅导过程中,要注重以下方面内容的政策培训辅导: 
  1.汇算清缴程序。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意见》规定,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等 
  2.近期新出台的税收政策规定和制度办法; 
  3.税法限制性扣除项目的纳税调整。对一些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差异产生的需要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如工资及"三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等; 
  4.有关办理减免税、税前扣除申请或备案手续和要求; 
  5.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普遍存在或出现的问题 
  6.其他。 
  (二)要充分认识到干部队伍业务素质的现状,加强内部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使各环节的工作人员充分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规定和汇算清缴程序等,做到及时解答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过程中遇到的政策以及操作技术性问题,把服务和管理落实到实处,确保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为汇缴后的审核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汇算清缴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实行就地纳税和汇总纳税方式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还是处于减免税享受优惠政策期间,均应按照要求认真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其中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填写适用于核定征收方式的专用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基层局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一)各主管基层局在汇算清缴中,要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申报表填写错误、资料报送不全的纳税人,应及时督促限期改正,切实提高汇算清缴率。除纳入非正常户管理范围外,汇算清缴率应达到100%。 
  (二)除另有规定外,自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四、强化审核工作,切实提高审核质量 
  所得税的基本申报纳税制度是纳税人预缴,年终实行汇算清缴。税务机关一项主要职责就是做好审核工作,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判断纳税人缴纳税收情况是否真实,然后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或稽查。因此强化事后审核工作,对促进汇算清缴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税源管理人员应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纳税人办理的纳税申报按照随受理随审核的原则及时通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模块进行审核,汇缴审核工作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在审核中应结合纳税人报送的由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充分运用审计报告披露的信息,一并开展审核工作。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一)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 
  (二)申报的项目是否完整; 
  (三)纳税申报表中行次数据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四)是否存在应审批未审批、应备案未备案的情况; 
  (五)对税收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产生的差异,是否存在应调整未调整的情况; 
  (六)纳税申报表数据是否与《征收管理系统》中的数据相符; 
  (七)纳税调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八)其他。 
  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漏项等问题,应及时进行补充、修改并通知纳税人。 
  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进行汇缴审核后,鉴于系统原因可暂不通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模块。 
  五、开展纳税评估,完善汇算清缴工作 
  纳税评估是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充分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对促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税务系统长期要抓好的一项工作和在管理中要掌握的一个基本功。各主管基层局要认真贯彻执行总局下发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全面开展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在纳税评估工作中,一是要突出纳税评估的重点。各主管基层局要根据所辖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充分运用现有的信息化手段、数据,采取"点面"的方式,选择重点纳税人、行业进行所得税的纳税评估。二是要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今年上半年总局已经下发了纳税评估的通用分析指标、分税种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各主管基层局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结合本地区企业的实际水平,合理测算有关指标的平均值或峰值,如投入产出率、行业税负水平、零申报指标、财务比率指标、财务项目分析指标等等,建立参照系,设置一些预警线,以便于发现异常;三是要注意各税种结合起来进行评估。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与营业税在计算税基等方面都具有关联性。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应充分运用《综合数据管理系统》中"管理员代办事宜"有关比对指标,综合税种进行联合评估。 
  六、发挥中介作用,促进汇算清缴工作 
  (一)纳税人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处理规定计算的利润,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后,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税。利润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前提,因此正确的财务会计核算是加强税基管理的基础和必要条件。为确保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准确计算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纳税人在报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须出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的年度《审计报告》,具体要求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函〔2005〕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为规范中介机构审计和报告出具工作,纳税人报送的年度《审计报告》具体规定要求和格式(详见附件1)。同时为加强对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质量的监督管理,市局将采取对纳税人报送的由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等形式,以及在纳税评估和所得税检查中,发现以下问题的市局将予以内部通报,属情况严重或屡次出现错误的并已予以通报的注册会计师,主管基层局可不再受理其出具的各类审计报告: 
  1.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照统一要求的内容出具,包括:缺项、表格不完整等; 
  2.存在应调整未调整、调整项目明显错误的; 
  3.存在虚假、不真实的说明、金额等; 
  4.其它。 
  附件: 
  1.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对企业提供的年度审计报告的具体要求 
  2.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和处理意见(略)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对企业提供的年度审计报告的具体要求 
 
  企业提供给税务部门的年度审计报告必须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审计报告正文中必须对企业执行的何种会计制度进行披露; 
  2、企业如果有不符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情况,应按要求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3.涉及报告中必须对纳税调整事项逐项进行披露; 
  4、审计报告中必须有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5、审计报告中必须附有按税务部门规定的格式编制的《所得税审定表》和《所得税审定表附表》; 
  6、审计报告中的《所得税纳税审定表》和《所得税审定表附表》,数字应准确真实,会计师事务所如出具空表,应另附说明。 
  7、审计报告中必须有按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会计报表附注》,并且附注中至少要包括以下内容:(后附会计报表附注格式,可根据企业类型繁简) 
  A、企业概况; 
  B、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C、或有事项和期后事项说明; 
  D、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E、会计报表重要项目说明;(以上内容如企业存在需列示,无则可不写) 
  F、税项及纳税情况的说明: 
  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①企业涉及的税种和税率; 
  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审批情况(批文号) 
  ③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是否已全部纳税调整; 
  ④本年度实际上缴的各项税费明细情况; 
  ⑤本年度税前列支财产损失金额; 
  ⑥其他需要说明的重大涉税事项。 
  企业所得税审定表 
  编制单位:单位:元 
  项目 金额 
  一、审计前利润总额  
  加:审计调整因素合计  
  其中:  
  二、审计后利润总额  
  三、加:纳税调整增加额(详见附表)  
  四、减:纳税调整减少额(详见附表)  
  五、纳税调整后所得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减:免税所得  
  其中:国债利息所得  
  免税的补贴收入  
  免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  
  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  
  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  
  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  
  其他免税所得  
  六、应纳税所得额  
  七、适用所得税率  
  八、本年应纳税所得税额  
  九、记入本年的上年清算退补数  
  十、审计后报表所列所得税额  
  十一、审计前报表所列所得税额  
  十二、应冲回(补计)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审定表附表 
  200年度 
  编制单位: 单位:元 
  项目 扣除比例 计算过程 账面实列金额 可税前列支额 纳税影响调整额 备注  
  1 2 3 4 5  
  纳税调整增加额  
  1、工资薪金纳税调整额  
  2、职工福利费、工会及教育经费调整额  
  3、利息支出调整额  
  4、业务招待费调整额  
  5、业务宣传费、广告费调整额  
  6、捐赠、赞助支出调整额  
  7、折旧、摊销支出调整额  
  8、坏帐损失调整额  
  9、坏帐准备调整额  
  10、各种罚款、罚金及滞纳金调整额  
  11、跌价准备、减值准备金调整额  
  12、风险准备基金调整额  
  13、投资损失调整额  
  14、上交的管理费调整额  
  15、与应纳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调整额  
  16、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额  
  纳税调整减少额  
  1、研究开发费用附加扣除额  
  2、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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