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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736号建议答复意见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9 生效日期: 2001-04-2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办函[2001]300号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万国森代表提出的关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若干建议收悉,现将我行意见函告如下:   一、从1985年开始,我国积极发展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内的多种金融机构,促进金融市场发展。截至2000年末,除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10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外,全国共设立了99家城市商业银行,1684家城市信用社,这些金融机构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为切实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各国有商业银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一是设立了专门的信贷管理部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二是积极推出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新的信贷管理办法,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三是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综合配套的金融服务,包括改进结算手段,加快资金的清算速度,大力推广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体的商业票据的使用等。同时充分发挥银行机构网络和信息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多方面的咨询服务。城市商业银行也将按照市场定位的要求,把中小企业作为自己服务的主体。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也将向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小型企业共同参股的方向发展,成为入股人民主管理,主要为股东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
  三、为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我国银行业将不断加大对非国有经济的支持力度。一是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进一步改进信贷工作,建立金融机构与小企业的联系制度,设置专职信贷员定期深入企业,及时掌握小企业的生产、销售和资信情况,并依据企业用款总量、进度和发展需要,合理制定和下达资金计划,及时解决小企业的合理贷款需求。二是将进一步完善信贷管理体制,减少贷款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对有市场发展前景、信誉良好、有还本付息能力的小企业,也将适当扩大授信额度,并可试办非全额担保贷款。三是要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小企业社会化的中介服务体系。对推广技术成熟、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和专利产品的项目,只要企业还款有保障,就要积极发放贷款给予支持。
  以上,供参考。?
  联系单位及电话: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二司 6619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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