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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工商银行有关担保责任问题的请示函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1-17 生效日期: 1994-01-1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4]1号

中国工商银行法律顾问室:
  你行来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行所属北京分行石景山支行八大处分理处所出具的担保合同,如确系是主合同的当事人以欺诈手法诱骗分理处提供的,则分理处提供的担保合同当属无效,在此情况下,如果该分理处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鉴于此,可由该分理处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并陈述理由,以便于人民法院确认所提供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以及该分理处应否承担责任和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二、关于你行分支机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擅自为企业的经济合同提供担保的问题,建议你行在查明情况后,对违章的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以确保国家信贷资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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