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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关于二○○五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7 生效日期: 2005-12-27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哈建发〔2005〕198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财政局,在哈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单位,哈尔滨铁路分局,中、省直驻哈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黑建造价〔2005〕1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 
  (一)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的编制应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各专业工程(除装饰工程外)人工单价均为26.35元/工日。装饰装修工程人工单价在26.35元/工日至50元/工日之间,由投标人自主确定计入投标报价。 
  (三)工程排污、工程定额测定、劳动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税金等项费用的标准,应执行《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及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哈建发〔2005〕96号)的规定。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因工程量变更其综合单价的确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2.对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幅度(±%)。在约定幅度(±%)以内的工程量,其综合单价应执行投标的综合单价;在约定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具体幅度,可按(±15%)执行。 
  二、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 
  (一)凡合同明确规定按定额计价的工程,今年竣工及结转到2006年的工程,其今年完成的部分按2002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哈尔滨市单价表》,2000年《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简称《费用定额》)进行结算。冰雪工程按《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颁布哈尔滨市冰雪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的通知》(哈建发〔2001〕76号)文件规定进行结算,其人工单价、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险基金、工程定额测定费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根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集中供暖费、住房补贴、市内上下班交通补贴、自来水价格补贴和管道燃气补贴的费用计入人工单价。人工单价为26.35元/工日。各类工程计费基础均为22.88元/工日,因此所发生的人工费价差列入计算程序有关费用。 
  (三)装饰装修工程人工单价26.35元/工日至50元/工日之间,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具体约定。合同中有约定的人工单价,应将两个价差(即26.35元/工日减去22.88元/工日、合同约定的人工单价减去22.88元/工日)同时列入计算程序中的有关费用。 
  (四)住房公积金计取标准为3.5%,计费基础为人工费(人工单价为22.88元/工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列入计算程序中的有关费用。 
  (五)材料市场价格与定额预算价格的调整,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清发生争议时,可参照《哈尔滨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格调找价差(正负价差)。调找的价差列入中计算程序中的有关费用。 
  (六)综合费用、利润、有关费用(远地施工增加费、特种保健津贴、赶工措施费、工程风险系数)按合同约定执行。 
  (七)税金的计费基础为直接费、综合费用、利润、有关费用、劳动保险基金、工程定额测定费之和 。 
  三、工程价款结算、承发包双方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均以备案合同为准。 
  四、根据《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应用预拌混凝土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哈建发〔2005〕167号)规定,预拌混凝土的价格以《哈尔滨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为参考价格,可按照市场实际价格调找价差。 
  五、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哈尔滨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哈建发〔2005〕36号)。 
  六、本结算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哈尔滨市财政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二○○五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 
 
 
黑建造价[2005]12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中直驻省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省军区、驻军: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对2005年全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的结算,特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在招标文件中其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必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1.0.3、3.2.2、3.2.3、3.2.4(1)、3.2.5、3.2.6(1)的规定,如违反上述规定,则不能视其为工程清单计价。 
  二、对于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并且已经签订了施工合同的工程,在工程结算时应按照下列办法执行: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对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数量的增减,其综合单价均应调整。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在原工程量15%以内的(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综合单价执行原有的单价;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在原工程量15%以外的(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三、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本年度的材料预算价格与预算定额(估价表)取定的预算价格差,可采用调差系数或编制本地区估价表的方法进行调整。但编制的估价表必须上报省建设厅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和财政厅审核后方可颁发执行。 
  四、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签订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承包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中标的承包人投标文件为准。 
  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以原签订合同为准。 
  五、采用固定价格确定的合同价款,在投标报价或签订合同时,承包人应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增加的风险费用(风险费率或金额),其风险范围及风险费用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损失自行负责。 
  采用固定价格确定的合同价款,如发生工程变更,其相应项目应如实调整(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 
  六、工程价款结算的具体规定执行《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黑财建[2005]167号)。 
  七、安全生产费(包括:环境保护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条、第 二十二条、第 五十四条、第 六十三条规定执行。 
  八、其它相关规定执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九、按照《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备案的建筑工程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因此,各级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十、实行工程清单计价的工程,没有制定出规费标准或办法的市(行署)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应及时发布相应的规定,以便执行中有所参照。 
  十一、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机械化施工的构件安装工程、桩基础工程以总包单位结算时间为准)。 
  十二、各市(行署)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在本通知规定的原则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工程结算补充规定。各市(行署)在制定工程结算补充规定时,应先报省建设厅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与财政厅审核后方可下发,并将工程结算补充规定报省建设厅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本文件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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