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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等问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4-26 生效日期: 1983-04-26
发布部门: 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

根据中央关于改革的指示精神,现对技工学校的培训任务、招生及毕业生分配、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改革意见。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研究办理。
  一、关于培训任务问题
  技工学校是当前我国职业技术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任务是培养中级技术工人。
  为了更好地发挥技工学校这个培训阵地的作用,一方面,必须对现有的技工学校认真进行调整整顿。要调整好学校的领导班子,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积极充实和改善办学条件,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使学校的工作能按照办学规律办事,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提高培训质量,使它在各种培训形式中真正起到骨干作用。今后还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计划、有条件地适当发展技工学校,特别是那些严重短缺的工种专业的学校。
  另一方面,必须适当扩大和加重现有技工学校的培训任务。根据当前技工学校发展不平衡、条件差别大,大批待业青年急需进行就业训练,大量青壮年职工急需进行文化、技术补课的实际情况,应当从全局出发,在坚持培训中级技工的同时,积极地充分地挖掘潜力,主动地承担起在职工人轮训和待业青年的培训任务。
  代培在职工人和待业青年,可以收取一定数量的代培费用,其金额由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确定。

  二、关于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制度问题
  技工学校现行的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制度,是一种统包统配的制度,不利于调动学生学习和单位办学的积极性,必须改革。改革的原则和方向,是把无条件的统包统配改为有条件的统筹安排,按照国民经济的需要和“三结合”就业方针,择优分配。鉴于各地区、各部门的条件不同,在时间、步骤上可以有先有后,不搞一刀切。今年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就可以全面地改。在改革过程中,应当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关于招生计划。今年各地区、各部门仍应根据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生活需要,编制技工学校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内,并由国家下达招生指标,作为各单位安排招生的主要依据。各单位按计划从社会上招收的学生,应实行定向培训。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培训合同的办法。
  2.关于招生政策。各地区、各部门所属技工学校需要从社会上招生时,应在当地市(地)以上劳动人事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进行。招生对象应是有城镇户口、年龄在20周岁以下,具有初中毕业文化水平的未婚青年,必要时也可招收高中毕业生。为农村代培的技术工人和专业人员,实行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办法。对于办学单位的职工子女,经认真考核合格,在同等条件下,可以适当优先录取。
  3.关于毕业生分配。凡一九八二年底以前招收的学生,毕业时可仍按原规定的分配办法办理;凡一九八三年以后招收的学生,毕业时根据需要和“三结合”的就业方针,统筹安排,择优分配,不合格的不分配。国营需要到国营,集体需要到集体,政府鼓励和帮助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对于统一分配到国营单位所需要的劳动指标,由劳动人事部根据一九八三年以后各年国家下达的招生人数与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主管部分别商定一个分配比例数,纳入当年劳动计划。

  三、关于毕业生的考核制度和工资待遇问题
  1.对技工学校的毕业生,今后必须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在学生毕业时,应根据培养目标和工种技术等级标准的要求,进行应知应会等方面的考核,成绩合格的,发给毕业证书,成绩不合格的不予毕业,或者只发给肄业证书。
  2.用人单位录用技校毕业生,应有半年的试用期。试用期间,一般享受一级工待遇。在校学习成绩优秀,表现好的少数学生(控制在5%左右),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可享受二级工待遇。但学校主管部门要报当地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3.试用期满,并经考核合格的,一般定二级工。原来已经享受二级工待遇,试用期间表现又好,成绩优秀的少数学生(仍控制在5%左右),报经地、市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高定一级。对于从事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技术要求高的特殊工种,可以比一般工种高定一级。哪些工种可高定一级,由中央主管部门,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劳动人事部批准。
  4.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录用单位有权决定延长其试用期,或者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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