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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7 生效日期: 2005-12-27
发布部门: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安委办[2005]39号
市安委会委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依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本市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以查"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查隐患、查制度、查应急预案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为期二个月时间,现就有关大检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大检查的组织安排与重点领域 
  1.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经营、废弃物处置环节的安全管理,防治水污染的应急措施与预案以及生产、储存企业现场管理、值班到岗等检查,尤其是液氯、液化石油气、液氨、剧毒溶剂、易制毒品的管理。 
  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拟定联合检查方案,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单位参加。 
  2.闲置厂房租赁场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消防设施不足,疏散通道不畅,生产、储存、生活"三合一"现象。 
  由市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牵头组织拟定联合检查方案,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消防局、市国资委等单位参加。 
  3.烟花爆竹的运输、储存、经销及大型焰火晚会的安全与应急预案;医院、学校、地下商场、托儿所、幼儿园、歌厅、员工宿舍、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及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与完好,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由市消防局牵头组织拟定联合检查方案,市安监局、市教委、市卫生局等单位参加。 
  4.生产经营单位特殊工种岗位作业培训及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安全管理,值班到岗与巡查制度。 
  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拟定联合检查方案,市质监局、市总工会等单位参加。 
  5.交通运输的超载、超速及货车与农用车载客;严查疲劳驾驶、酒后驾车违法行为;打击危险化学品的非法运输,禁止运输工具"带病故障运行";轨道交通安全运行。 
  道路交通由市交警总队牵头组织拟定联合检查方案,市交通局、市安监局等单位参加。 
  轨道交通由市交通局牵头组织拟定检查方案,市交警总队、市消防局、市安监局等单位参加。 
  6.旅游场所、景点的安全措施与应急预案完备。 
  由市旅游委牵头组织拟定联合检查方案,市消防局、市安监局等单位参加。 
  7.建筑施工与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现场作业安全条件以及动迁、拆迁基地的安全监管。 
  由市建委牵头组织拟定联合检查方案,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单位参加。 
  8.游艺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与管理制度。 
  由市质监局牵头组织拟定联合检查方案,市旅游委、市安监局等单位参加。 
  9.燃气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的安全管理与应急预案。 
  由市市政局牵头组织拟定联合检查方案,市消防局、市安监局等单位参加。 
  10.水上交通安全检查。 
  由市港口局牵头组织拟定联合检查方案,市海事局、市安监局等单位参加。 
  二、安全大检查的具体要求 
  1.市安委会委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高度重视今冬明春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确保本系统(行业)、本单位的节前安全。 
  2.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要细化监管职责范围的安全检查计划,明确安全检查的重点,把元旦、春节期间的检查、突击检查和联合大检查有机相结合。各单位的领导要亲自参与并带队组织安全大检查。 
  元旦前,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的监管职责,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春节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联合大检查,由主要监管职能单位依照本通知要求组织牵头,拟定联合检查方案,相关职能单位派员参加。元旦和春节前的检查情况分别在元月5日和元月26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3.安全大检查采用不事先告知,真实地反映被检查对象的实际现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参加检查的单位应依照职责范围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4.安全检查时,应通知被检查对象所属区县相关职能部门一起参与,并跟踪隐患整改工作。 
  三、加强宣传报道 
  1.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单位应及时提供新闻媒体有关检查情况的报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2.联合大检查的新闻报道有牵头组织单位负责安排,市安监局协助配合。 
  四、检查情况与信息通报 
  1.请各组织和参加联合大检查的单位安排落实检查人员,共同协作,形成合力,开展好大检查工作。 
  2.按照《通知》的规定,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将对各职能部门开展的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评估考核的内容。 
  3.检查工作协调人: 
  邬振伟电话:63557118 
  陈蓉电话:23115323 传真:23115348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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