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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出口装帧人民币实行统一管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2-19 生效日期: 1994-02-1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函[1994]68号
海关总署:
  为了让世界各国更多地了解和认识我国货币,目前一些公司或金融机构开始经营装帧人民币(包括流通纪念币)的业务,出口对象一般是境外一些国家或地区的邮票钱币公司、钱币经销商。由于这是一项新的业务,管理上还缺乏规范,给海关审批带来一定的困难。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实施货币管理的职能部门。经研究,我行确定,对出口装帧人民币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凡经营装帧人民币出口业务的公司或金融机构,必须凭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司的正式公函或经货币发行司批准后签订的出口合同(或复印件),方可向你署申办出口报关手续。否则,你署有权拒绝受理。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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