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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6 生效日期: 2005-12-26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比例。为了完善我区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自治区核定的各盟市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财政负担92.5%,地方负担7.5%。地方负担部分除自治区另有规定外,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增值税25%的归属分级负担。
  二、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自治区对盟市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盟市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国发〔200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一年多来进展总体顺利,基本实现了预期目标,全部还清了历年累计拖欠的出口退税款,建立了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机制,调动了企业出口积极性,优化了出口商品结构,促进了外贸出口快速增长。但是,新机制在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是地方负担不均衡,部分地区负担较重,个别地方甚至限制外购产品出口、限制引进出口型外资项目等。为此,国务院决定,在坚持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前提下完善现有机制,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
  二、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
  三、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

国务院 二○○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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