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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02 生效日期: 2008-02-02
发布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科委(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科委对2004年印发的《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OO八年二月二日

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是市财政为支持科技创新,发挥科技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主要支持方向是:
  (一)科技攻关。通过支持全市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发活动与应用示范,为产业结构调整、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通过支持科技产业化项目,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和实现产业化。
  1.科技成果推广。主要支持重大、共性和社会公益性科技成果在我市的推广应用与政策、机制研究,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服务体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2.重点新产品。主要支持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对行业技术进步与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3.火炬计划。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开发和应用,
  强调以市场为导向,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
  4.星火计划。主要支持面向农业、农村和农民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强人员培训,培育现代农业龙头企业,推动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农民知识化和农村信息化。
  (三)科技创新能力与环境建设。通过对科技创新条件建设与运行,重大决策与重大政策前期研究,对外科技合作等项目及活动的支持,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管理决策水平,扩大科技工作开放度。
  1.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主要支持对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研究开发、资源共享和成果转化三大科技平台建设与发展项目。
  2.软科学研究。主要支持为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重大决策、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可供选择方案的研究项目。
  3.科技合作。主要支持我市有关单位与国际国内知名大学、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相关组织开展科技合作的项目或活动。
  (四)其他。经市财政局、市科委确定予以支持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方面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拨款,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共同管理。
  第四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使用对象是重庆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渝军事院校和科研单位,全市各级党政机关。
  第五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根据项目和课题的特点,可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后补助、以奖代补等资助方式。并积极探索偿还性资助、科技担保、科技创业风险投资等方式,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研究与开发项目实施的作用。
  第六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七条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库,加强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主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一)市财政局
  1.负责核批年度经费预算;
  2.负责核批计划管理费预算;
  3.会同市科委审定并下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
  4.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负责审批年度决算。
  (二)市科委
  1.负责发布项目指南;
  2.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并提出年度经费预算建议;
  3.负责组织项目及其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
  4.负责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使用计划管理费;
  5.负责审核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预算;
  6.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7.负责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8.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9.负责公布科技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绩效考评情况。
  (三)项目组织单位
  l.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项目预算;
  2.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项目自筹经费及其他支撑条件;
  3.按照市财政局、市科委的要求汇总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4.受市财政局、市科委委托,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检查、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6.负责项目的统计分析工作;
  7.承办市科委和市财政局委托的其它有关项目及其资金管理的工作。
  (四)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项目预算;
  2.落实项目自筹经费及其它保障条件;
  3.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计划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有关财务资料,负责编制财务决算。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九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计划管理费和其他专项经费。
  第十条 项目费是指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生产性设备购置费不得列入。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费用。
  (六)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境)及境外专家来渝所需要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参加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应根据各类人员投入项目研究的时间、承担的任务,并参照我市物价水平和人力资源市场平均价格合理确定。
  (十)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参加人员或相关管理人员。
  (十一)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管理费按照项目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预算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超过500万元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软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不得分摊和提取管理费。
  (十二)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按有关规定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条 计划管理费,指应用技术研发资金计划主管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项目遴选、评审或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考评以及争取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由应用技术研发资金计划主管部门按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总额的5%以内编制,并报市财政局核定。
  第十二条 其他专项经费,指根据科技事业发展需要,连续开展的科技专项工作所需经费。其他专项经费按市财政局、市科委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项目时,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认真编报项目预算,并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项目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在项目支出预算中不得编报不可预见费,也不得列入项目实施前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经费来源预算包括应用技术研发资金资助经费和自筹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四条 项目组织单位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按要求进行汇总后报送市科委。
  第十五条 市科委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评审,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并批复项目预算。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预算的,按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落实自筹经费。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调整项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项目没有完成的,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已完成项目结余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总额在2万元以上的,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结余总额在2万元以下的可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事业发展支出。
  第二十一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市科委批准,编制财务报告及财产清单,由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科委,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织单位要按照项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依据我市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并由市科委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结题。在项目结题时,项目组织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结题报告外,还需要根据财务验收的要求编制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和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结题时,还将接受财务审计,财务审计结论意见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不得以验收形式结题。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完善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行为,市财政局、市科委将根据情况给予通报、停止项目拨款、终止项目、不通过财务验收、追回部分或全部拨款经费、取消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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