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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中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9-13 生效日期: 1983-09-13
发布部门: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发布文号:

自我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以来,各地陆续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解释。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后,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老工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和解释,按照《通知》第二条以及有关规定办理。


  二、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按照本人原标准工资计发退休费时,其退休费的计算基数,按照当地一般退休工人计算退休费基数的规定办理。增发生活补贴费的,其生活补贴的计算基数,应包括本人标准工资和保留工资(当地一般退休工人计算退休费基数不包括保留工资的,则不应包括保留工资)。上述退休老工人除按《通知》规定发给退休费和生活补贴外,其他待遇均按一般退休工人的现行有关规定办理,不享受离休干部的其他待遇。
  对有特殊贡献享受优异待遇而提高了退休费的,在改按《通知》计发退休费和生活补贴后,其提高部分不再发给。


  三、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老工人,必须同时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年龄、身体条件,方可按照《通知》的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和生活补贴的待遇。已经退休的老工人,凡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均可由现在支付退休费的单位从《通知》下达之月起改变待遇。


  四、按《通知》规定退休的老工人,接受聘用时,仍应按照一九八一年《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发“补差”,只发奖金。


  五、已经退职的老工人,包括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领取退职生活费的老工人,均不能按照《通知》规定改办退休。


  六、按照《通知》规定退休的老工人,仍使用一般退休工人的退休证,但应在退休证上注明是按《通知》规定退休的工人和生活补贴数额。


  七、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老工人,其退休待遇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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