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有关车辆生产企业:
为加强对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下同)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的监控,提高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建立科学、高效、规范的车辆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国家经贸委决定对《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和《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以下统称《目录》)管理制度进行改革,改革的具体工作由产业政策司负责。
在新的车辆管理制度正式实施前,为了不影响车辆生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开发的新产品及时推向市场,现对原《目录》内车辆生产企业新产品的检测、申报、核准和公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方式
国家经贸委以发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方式对车辆产品进行管理。《公告》作为车辆产品注册登记的依据。
原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的2000年总《目录》(国机管(2000)206号)、2000年补充第一期《目录》(国机管(2000)519号)、2000年补充第二期《目录》(国机管(2000)621号)和2000年农用运输车《目录》(国机管(2000)615号)继续有效,《目录》所列产品在有效期内可按原规定生产、销售和注册。《目录》终止时间另行通知。
二、申报程序
车辆生产企业可选择经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见附件一)进行新产品强制性项目检测(见附件二)。经检测合格后,由企业填写《车辆新产品申报汇总表》、《车辆新产品申报表》(见附件三)报国家经贸委(产业政策司,并附磁盘),国家经贸委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产品以国家经贸委《公告》予以发布。
申请同一型式产品由企业提出方案,经审核后,属同一型式的产品不再重复检测。申请同一型号产品应按《新产品申报表》中“车辆产品同一型号选装部件申报清单”的要求填写,报经国家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列入《公告》。以后在选装清单内不同组装状态的产品均属同一型号产品,可直接申请车辆注册登记。
对产品的更正或撤销,由企业按照《车辆产品勘误申报表》(见附件四)或《撤销产品申报表》(见附件五)的要求填写,报经国家经贸委核准后公布。
三、检测内容
1.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有关项目。
2. 原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关于正面碰撞乘员保护的设计规则》。
3. 原机械工业部《关于中国汽车行业新车生产停止使用氟里昂物质(CFCs)的通知》(机汽发(97)099号)。
4. 生产企业应按原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的有关设计规则中生产一致性的相应要求认真进行准备。对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要求实施后,不再要求报送产品可靠性试验材料。
四、监督管理
产品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检测项目和要求进行检测,实事求是地出具检验报告。检测人员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有重大责任,对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要予以严厉惩处。
已列入《公告》及《目录》的车辆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公告》及《目录》中批准的车型组织生产销售。严禁盗用、套用、转让《公告》及《目录》中产品及合格证,违者将取消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目录》的资格。未列入《公告》及《目录》的企业不得生产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各地要继续贯彻执行原七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精神,对《公告》及《目录》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五、执行和发布
车辆生产企业在接到本通知后,即可根据相应要求随时申报新产品材料。国家经贸委及时进行审核,并发布《公告》。
六、申报地点
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滨河路1号高新大厦1409、1413房间,邮政编码:100055
联系人:
汽车:李万里
摩托车:胡 群
农用运输车:周世杰
附:
一、强制性检测项目检验机构名单
二、车辆产品检测项目
三、车辆新产品申报汇总表、车辆新产品申报表
四、车辆产品勘误申报表
五、撤销产品申报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