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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黄金增值税政策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9 生效日期: 2001-03-1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函[2001]9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去年12月26日第一次黄金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后,我行先后两次召开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专题研讨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人士对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会上各方面代表普遍认为黄金增值税收政策的制定是黄金管理体制改革中的关键问题,如税收政策不到位,将影响黄金管理体制改革政策的实施。现将我行了解的国内、国际黄金增值税收情况以及有关的意见函告如下:
   1994年国内税制改革以后,对黄金增值税一直采取优惠政策。对黄金矿山、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对我行配售黄金征收的增值税实行即收即退,并由我行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进口黄金原料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对进口金精矿砂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于扶持国内黄金生产行业发展,缓解国内黄金供应压力,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国内黄金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接轨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据了解,国际上,除韩国、越南等极少数国家对黄金按一般商品一样征收10%的增值税以外,多数国家按照黄金不同用途分黄金原料、投资产品、黄金饰(制)品三种性质,实行不同的增值税税收政策。一是对黄金原料实行优惠的增值税政策,主要因为黄金原料是初级产品,也是深加工的源头环节。这一环节税赋过高,直接影响后续的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因此,通过采取免征或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等方式来降低税赋。南非、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尼、巴布亚等产金国黄金生产都免征增值税。二是对黄金投资产品免征增值税。黄金是一种金融资产,其他金融产品如股票、债券、存款不征增值税,对具有金融性质的黄金投资产品也不征收增值税。三是对黄金饰(制)品征收增值税。黄金饰(制)品的投资保值功能较弱,是一种消费品,与其他商品一样,在生产、加工、销售等各环节均交纳增值税。
  韩国、越南等少数国家对黄金征收增值税的目的各不相同,有的是国内黄金生产量很少,主要黄金原料依靠进口解决,通过征税对进口的数量进行限制;还有的因国家财政状况紧张,为了增加收入,对黄金征收较高的税收。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高税赋的结果不仅使走私严重,而且所能收到的税也极少。
  目前国内对黄金增值税政策取向有所不同,主要在于对黄金定位属性认识不同造成的。我行认为,虽然目前黄金的货币职能有所弱化,但还是具有货币、金融、商品等多重属性的特殊商品。黄金具有国际标准价格,流动性、变现性极强,对税收反映非常敏感,如按一般商品征收17%的增值税将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第一,不仅17%的增值税很难征到,还会造成金价的扭曲,使我国金价比国际金价高,诱发黄金走私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犯罪活动。第二,合法的黄金交易市场难以形成和发展。如国内白银、钻石市场目前都出现由于增值税税赋过高,场内交易不活跃、场外交易会屡禁不止的问题。第三,严重制约国内黄金生产行业的发展。若对国内黄金生产增加17%的增值税,国内黄金生产企业很难承受,势必造成国内黄金生产的萎缩。原料价格的提高,也会使珠宝企业经营难以为继。
  为此,我行建议,应借鉴国际上多数国家对黄金原料、黄金投资产品和黄金饰(制)品实行不同税收政策的作法,即对黄金生产和商业银行经营黄金投资业务实行免征增值税;将现行即收即退优惠增值税政策平移到黄金交易市场;进口黄金原料继续免征增值税。以促进和保障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以上意见,请予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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