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对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的金融机构应否承担企业债券发行人债务责任问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5-12 生效日期: 1994-05-1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4]14号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关于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的金融机构应否承担企业债券发行人债务责任的问题,总行曾以“银复[1993]87号”文答复你行。此后,总行又多次与最高人民法院协调,现双方已取得一致意见,双方均认为,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的金融机构不应承担企业债券发行人偿还本息的责任;债券的持有人只能向债券的发行人或其担保人主张民事权利。请你行根据上述意见尽快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德州信托投资公司联系,协调解决德州信托投资公司债券纠纷问题。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