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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一起金融诈骗案有关问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7-15 生效日期: 1994-07-1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4]18号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近,我们连续接到中国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就一起金融诈骗案件的情况反映。因本案已进入二审程序,现提出我们的意见,供贵庭考虑。
  一、原告广东省珠海信海(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公司的诈骗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解决,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和判决后,如确定银行有过错,银行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如银行无过错,概不承担责任。

  二、根据现行的《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规定,银行根据客户要求为其划付款项时,应对客户提交的凭证上的印鉴进行折角核对。如核对印鉴无误,且凭证上的其他法定要素齐全,银行就可凭以划付有关款项;对只能由精密仪器才能鉴别出的细微差别,银行无法承担这种鉴别的责任。即:非银行方面的过错造成的损失,银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三、今年五月,国务院专门布署了防止金融诈骗工作,朱?F基副总理多次指出金融诈骗活动已成为当前金融系统的一个突出问题,金融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和国家司法机关都应该为维护国家的正常金融秩序做出应有的努力。我们认为,本案如形成判例,将危及到国家信贷资产的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以及金融改革的稳步推进。

附:?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略)
2.广州市公安局鉴定书(略)
3.关于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中法经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有关问题的函(略)
4.交通银行广州分行转账支票(略)
5.海南企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略)
6.关于470万元人民币被诈骗及其银行应否承担责任的情况反映(略)
7.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关于对《关于明确银行核对印鉴的方法及责任的请示函》的复函(略)
8.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复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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