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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国家开发银行140亿元原煤炭统借建贷再贷款实行停息挂账的请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2 生效日期: 2001-03-1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2001]54号

国务院:
  近期,国家开发银行多次向我行反映关于140亿元煤炭统借建贷再贷款的处理问题,要求将中国人民银行贷给国家开发银行用于解决原煤炭统借建贷问题的140亿元再贷款,按停息挂账处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并请示如下:
  一、关于煤炭统借建贷的有关政策规定情况
   1989年至1992年,为支持煤炭行业发展,原国家煤炭部曾要求国家计委从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煤炭基本建设资金。但受预算内投资紧张的制约,国家计委在计资[1987]813号和[l987]227号文件中明确提出:“为不影响煤炭建设项目的进度,只能请中国建设银行按计划贷款。这笔贷款如届时不能偿还,应由国家承担”、“贷款到期还款,可由国家承担”。对此,中国建设银行从大局考虑,根据国家计委每年安排的基建贷款计划与原国家能源投资公司签定了借款合同,并实行统借统还。原国家能源投资公司收到中国建设银行的信贷资金后,并未与借款单位签定借款合同,而是将信贷资金划给各省煤管局或煤炭厅,并拨付到借款单位,用于煤炭建设项目。国家开发银行成立后,对煤炭统借建贷多次进行清理,但由于债权债务不统一,一直没有予以承接。
   1998年12月,国务院领导批准同意原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统借统还的煤炭建贷本息,由国家开发银行承接处理。据此,经多次协商,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达成协议:国家开发银行归还中国建设银行煤炭统借建贷112.72亿元本金和67.28亿元利息,共计180亿元。其中:国家开发银行于1999年10月29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借再贷款140亿元,期限一年,年利率3.78%,其余40亿元以资产抵付。

  二、关于140亿元煤炭统借建贷所涉及的企业情况
   140亿元煤炭统借建贷涉及的企业共82户,主要分布在华北、华东、西南等地区,大部分属于老的大型煤炭企业,多数分布在资源濒临枯竭矿区和边远地区矿井,远离客户,缺乏市场竞争力,经营情况较差,只有8.2%的企业账面盈利,实际上也是虚盈实亏、负债较高、现金流量不足。其余企业有的被兼并、有的已经破产、有的因改制而不复存在,有的在惨淡维持。

  三、各部门意见
  国家开发银行认为,由于140亿元煤炭统借建贷再贷款已成呆账,截至2000年四季度,国家开发银行已累计偿付该笔再贷款利息5.29亿元。再贷款的付息给国家开发银行的经营带来了极大的财务压力,中国人民银行应对该笔再贷款实行停息挂账。
  国家计委认为,国家开发银行提出的140亿元煤炭统借建贷再贷款停息挂账的建议,体现了“由国家承担”的原则。但是,由国家计委负责分配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是用于工程建设的,不能用于还本付息。
  财政部认为,根据计资[1987]813号和[1987]227号文件提出的“这笔贷款如届时不能偿还,应由国家承担”的精神,国家计委不应以“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是用于工程建设的,不能用于还本付息”为由,回避自己理应承担的还款责任。因此140亿元煤炭基本建设资金应在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具体可通过扣减中央财政安排的预算内基建拨款的办法归还给国家开发银行。人民银行不宜过多地承担非中央银行的职责、实施停息挂账政策。
  我行意见:鉴于煤炭统借建贷企业实际上已无力偿还贷款,该140亿元贷款已成呆账,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我行同意财政部意见,即由财政部通过分年扣减中央财政安排的预算内基建拨款方式,归还国家开发银行,减轻其归还再贷款的压力。同时考虑到国家开发银行的实际困难,在此笔借款尚未归还之前,中国人民银行对相应的再贷款实行停息挂账。
  以上妥否,请批示。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国家开发银行140亿元再贷款实行停息挂账的意见的函?
 财办金[2001]43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你行转来拟上报国务院的《关于对国家开发银行140亿元原煤炭统借建贷再贷款实行停息挂账的请示》会签我部。经征求国家计委的意见(见附件),现将我们意见函告如下:
一、140亿元煤炭统借建贷是历史遗留问题,鉴于煤炭行业的现状,对这部分贷款实行停息挂账,虽然可以缓解矛盾,但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二、上述140亿元煤炭基本建设资金本应由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只是由于当时预算内投资紧张,国家计委才请中国建设银行贷款,并在计资[1987]813号和[1987]227号文件中明确提出,“为不影响煤炭建设项目的进度,只能请中国建设银行按计划贷款。这笔贷款如届时不能偿还,应由国家承担”,“贷款到期还款,可由国家承担”。据此,国家计委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具体可通过扣减中央财政安排的预算内基建拨款的办法归还给开发银行。同时,国家计委也不应以“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是用于工程建设的,不能用于还本付息”为由,回避自己理应承担的还款责任。
三、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主要职责是执行货币政策和实施金融监管,不宜过多地承担非中央银行的职责、实施停息挂账政策。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对原煤炭统借建贷问题的意见?
急计办投资[2001]108号?
财政部办公厅:
  你部金融司转来国家开发银行上报人民银行的《国家开发银行关于140亿元煤炭统借建贷再贷款停息挂账的请示》,并提出原煤炭统借建贷应由我委安排的基建预算投资资金承担。经研究,现提出如上意见:
  煤炭统借建贷安排的项目已建成投产,相应债务本应用煤炭生产企业的效益偿还。考虑到目前煤炭企业的实际困难,我们认为,国家开发银行提出的140亿元煤炭统借建贷再贷款停息挂账的建议,体现了“由国家承担”的原则。由我委负责分配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是用于工程建设的,不能用于还本付息。
  特此函告。

200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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