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用社支农工作的指导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2 生效日期: 2001-03-1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2001]5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朱?F基总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精神,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信贷投入,支持农民增加收入,现对当前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做好支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端正业务经营思想,积极做好信贷支农工作
  “十五”期间,我国要把全面贯彻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和增加农民收入,作为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农村信用社的广大职工要认真学习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十五”计划纲要、朱?F基总理在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的报告精神,提高对信贷支农工作的认识,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端正业务经营思想,主动做好信贷支农工作。农村信用社的广大职工必须明确认识到,做好信贷支农工作,不仅关系到农村信用社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而且关系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关系到增加农民收入,对于启动和扩大农村消费市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各级农村信用社及联合组织,要认真组织农村信用社对过去的信贷支农工作进行总结,针对农民、农业、农村对信贷服务的实际需要,努力改进金融服务,认真做好当前的信贷支农工作。

  二、采取有效措施,增加支农信贷资金
  农村信用社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筹措资金,增加贷款投放总量。要认真做好吸收存款、大力组织资金的工作,努力增加资金来源。农村信用社和县、市联社,要抓紧清理外拆、外借、外贷资金,确保支农资金及时投放。地、县(市)信用联社要及时做好各地区、各乡镇农村信用社资金余缺调剂工作。农业贷款比重较大的地区,允许农村信用社年中存贷比例适当扩大。通过努力,力争使全国农村信用社上半年用自筹资金发放的贷款比年初增加1000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增加350亿元。

  三、严格贷款投向,确保支农重点
  农村信用社要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拓展信贷领域,把支持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着力点放到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上来。各地农村信用社要根据资金能力、市场需要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安排好贷款顺序。首先,要保证农民种植粮棉油的生产费用需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加快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着力支持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产量。其次,要支持农户开展多种经营。支持农民立足于当地资源,发展多种形式的养殖业和家庭加工、运输业。第三,要适应农业产业化需要,择优安排以公司带农户为主要形式的农业生产贷款和农业产前产后服务组织的贷款。第四,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可对家长发放助学贷款,并逐步开办农民住房贷款。年度中间,农业比重大的地区,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农业贷款占全部新增贷款比例应达到70%左右,其他地区也要相应增加对农户、农业的贷款比重。特别是在民间借贷利率较高的地方,要特别注意增加农民的贷款。

  四、完善金融服务,改进工作作风
  农村信用社要对信贷人员发放“三农”贷款数量、质量建立考核制度,把扩大农户贷款面、解决农民贷款难和收回到期贷款作为信贷人员重要考核内容。要在加强贷款管理的同时,按照灵活、方便、安全的原则,改进贷款方式,简化手续,方便农民。要不断总结和推广小额信用贷款的经验。对小额种养业生产费用贷款可实行信用放款,对数额较大的种养业生产费用贷款和加工、运输业贷款,可采取农户联保贷款方式。要积极推行“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活动,培养信用示范户,提高农民的信用意识。要坚持贷款公开制度,实现贷款发放计划公开、对象公开、额度公开、利率公开,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农户种植业贷款利率原则上要少浮动或不浮动。
  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注意发挥贴近农民的优势,恢复走村串户服务的优良传统,经常深入农户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农民的生产、生活资金需求,为农民提供信息、技术、咨询等服务,当好农民致富的好参谋。在巩固、完善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信用代办员的作用,为农民办理存贷款提供方便。

  五、完善再贷款管理,确保支农资金合理需要
  为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做好信贷支农工作,人民银行决定在今年上半年对农村信用社增加再贷款200亿元,同时改进对再贷款的管理。人民银行分行原则上不再保留再贷款限额,中心支行只保留少量再贷款限额,下达给县市支行的再贷款限额不得低于辖内总限额的80%,并由县市支行跨年度周转使用。县市支行要根据农村信用社支农信贷投放的实际需要,及时、合理地确定再贷款期限和金额,保证用于农村信用社增加农户贷款。要进一步完善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的台账登记制度,监督农村信用社按规定使用再贷款资金,防止支农贷款被挪用,并按时收回到期贷款,归还向人民银行的借款。各分支行要加强统一领导,货币信贷部门和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共同做好支农再贷款的管理工作。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