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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2 生效日期: 2005-12-22
发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5]1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 
 
  为了落实《南京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三年行动计划》,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南京的进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5〕119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政府为方向,以建立健全和落实行政执法、执法监督的各项制度为中心,促进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促进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责任体制。 
  二、建立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机制 
  1、建立和完善组织领导体系。市、区县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按照层级负责的原则,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负责;政府部门对本级政府负责;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对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区、县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推进依法行政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明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职责。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及落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推进进度和落实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牵头组织落实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和本实施方案,抓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典型推广工作,组织和指导区县政府、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落实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制度等工作,会同监察、人事、编办等部门组织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依法行政考核,并纳入全市万人评议机关作风综合评价体系。市编办负责行政执法机关涉及执法主体、职权细化、行政执法责任的确认,协助落实评议考核工作。市人事局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的考核工作,研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依法行政考核与公务员年度考核有机衔接的方法。市监察局负责完善和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部门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采取组织处理措施,依法依纪追究政纪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区县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文件和本实施方案的规定,认真组织落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3、做好督促检查和经验总结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度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区县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所属工作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度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政府工作部门内部要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度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市政府在明年上半年,对全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适时总结经验,研究推行过程中的问题,不断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4、切实加强基层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建设。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重点和难点在基层。各级各部门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切实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大力加强基层法制机构的组织建设,按照要求充实配强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确保有专门人员承担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 
  三、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标任务 
  5、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工作职责。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具体组织实施,实行分级、分部门梳理,对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明确落实责任;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由省级部门负责梳理;实行省、市双重管理的部门由市级部门负责梳理;市级部门由部门自行梳理;区、县政府部门按照区、县政府的具体布置组织实施。政府部门所属的法律法规授权机构由部门组织梳理;受委托组织由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关进行梳理。在我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时,行政机关曾经梳理过行政执法依据的,要根据本部门机构改革后确定的'三定'规定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情况,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重新梳理完善。 
  6、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范围及适用规定。梳理行政执法依据依次主要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经依法审定并印发的部门'三定'规定。部门'三定'规定作为执法依据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情况:一是机构改革中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有关机构已经调整,而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尚未及时修改的;二是法律法规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将相关执法职责确定给有关部门的;三是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规定,针对执法职能争议作出相应调整的。经有权机关批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规定办理。 
  7、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具体内容。行政机关(见附件一)进行梳理时分三类:第一类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进行分类。第二类行政执法依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市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级政府规章、市政府规章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同一项执法权限有不同层次的依据时,按照顺序依次排列。涉及几个部门共同实施的,按照各自职能梳理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机关既要梳理本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依据,同时要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相衔接。本部门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要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第三类具体行政行为,按照下列五种划分:一是行政许可。市政府已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以及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设定的项目。二是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三是行政征收。包括各税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费(行政许可项目的收费,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四是行政强制。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教养、强制拆除、查封、扣押、冻结、代为恢复原状等。五是其他。包括: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备案等。 
  8、建立执法依据的动态调整机制。行政机关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公布后,出现机构、职能调整,或者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发生变化的,行政机关要在执法依据变化后的1个月内,对相应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调整,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布和备案。 
  9、分解行政执法职权。行政机关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后,根据本部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区分不同执法职权类别,根据职位分类要求,将本机关的法定职权科学合理地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执法权限、责任和要求,制定具体明确的执法程序、标准、时限。分解执法职权既要避免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 
  10、开展岗位职责培训工作。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变化情况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结合其任职岗位的具体职权、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要求等进行岗位培训。 
  11、制定和完善评议考核标准。市政府对政府各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列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并结合上级政府的要求和依法行政的进程适时调整考核指标。区县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文件中关于评议考核内容的规定,完善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义务情况的考核。具体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合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等。评议考核内容要尽可能量化,增强评议考核的可行性和公正性。 
  12、完善评议考核方法。区县政府和政府部门要明确专门机关或机构负责评议考核工作。部门内部明确专门处室负责对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工作。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的法制机构协助本级政府或本部门落实考核评议的组织实施工作,要把平时对行政执法监督的情况与目标考核、年终的综合考评相结合,考核结果要予以公布。要把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考核作为部门主要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确定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对行政执法机关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对行政执法人员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被评为称职。 
  13、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市、区、县政府法制部门要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标准和规定,每年组织开展对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活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重点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检查等涉及政府共同行为的执法案卷进行规范和评查,并将评查结果作为衡量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质量的重要依据。 
  14、制定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规定和相关配套制度。区县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通过建立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配套制度,建立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长效机制。应当建立健全的配套制度包括:行政执法主体管理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行政执法投诉处理规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制度。 
  15、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执法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对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案件移送办理制度。 
  四、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方法步骤 
  16、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要求。市级部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工作于2006年3月底前完成。2006年2月至4月底前,各部门按照附件二规定的时间,将本部门梳理的结果,以及本部门的'三定'规定报送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逐一审核各部门报送的梳理结果,并反馈意见。区县政府及其部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完成时间,与市政府部门完成的时间同步。 
  17、行政执法依据及分解职权的公布。行政机关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经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界定后,由部门按照规定的方式,通过政府部门的门户网等载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布本部门分解的行政执法职权。公布的时间2006年4月底前,并于公布后的5日内将正式文本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18、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双重管理的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以属地考评为主,各级政府要将考评结果抄告该部门的上一级管理部门,做好衔接工作。上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 
  19、高度重视外部评议工作。市级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考核评议要不断完善评议的方法。区县政府和各部门要运用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程序,并将外部评议情况作为评议考核的重要依据。 
  20、落实执法责任的监督部门和机构。各级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落实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各部门监察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协助本部门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监察部门和部门监察机构按照《行政监察法》、《南京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相关责任追究的规定,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具体责任的确定和追究工作。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行为违法性和不当性的认定工作,以及对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的认定工作,并及时将行政执法监督、评议考核工作中发现的涉及责任追究的情况报告监察部门和部门监察机构;监察部门和部门监察机构要及时将处理结果予以通报,并抄告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 
  21、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与社会监督和司法审查相衔接。监察部门和部门监察机构要重视社会监督,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举报或者投诉,经查实认定为有效投诉的,要依照规定进行处理。 
  区县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落实具体的工作任务。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监察局、人事局等部门要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加强对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顺利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时报告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一:市级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单位名单 
  附件二:市级行政执法单位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报送时间要求 
  附件一: 
 
 
市级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单位名单 
 
  一、行政机关(50个)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建设委员会、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地震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统计局、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环保局、市容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局、市政公用局、房产管理局、园林局、交通局(港口管理局)、水利局、农林局、商业贸易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粮食局、旅游局、文化(文物)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卫生局、体育局、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族宗教事务局、人防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侨办、外办、台办、地税局、审计局、乡镇企业局、信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保密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气象局 
  二、授权组织(7个) 
  中山陵园管理局、雨花台烈士陵园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建工局、档案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公积金管理中心 
  附件二: 
 
 
市级行政执法单位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报送时间要求 
 
  第一批上报单位:(2月28日前)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审计局、统计局、乡镇企业局、商业贸易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科学技术局(地震局)、侨办、台办、外办、民族宗教事务局、司法局、体育局、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局、人事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保密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气象局、档案局、残疾人联合会、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二批上报单位:(3月15日前) 
  财政局、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水利局、粮食局、旅游局、市容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环保局、园林局、人防办、教育局、卫生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山陵园管理局、雨花台烈士陵园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地税局 
  第三批上报单位:(3月31日前) 
  农林局、建设委员会、规划局、市政公用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文化(文物)局、建工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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