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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红十字会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8-02 生效日期: 2010-08-02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大
发布文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海南省红十字会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8月2日       海南省红十字会条例  (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海南省红十字事业发展,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分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资助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政府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扶持和帮助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协助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活动,并接受本级政府的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设置独立机构和账户,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  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等可以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红十字会组织。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基层红十字会组织接受所在地县级地方红十字会的指导。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红十字会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支持和资助红十字会的专项公益性救助项目或者服务项目。  基层红十字会组织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并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第六条 鼓励组织、个人支持和参与红十字事业,为红十字会的各项公益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志愿服务。  鼓励组织、个人向红十字事业捐赠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权利。捐赠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红十字法律法规,无偿播放、刊登或者发布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救助活动的公告、通报和公益广告。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按期缴纳会费,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经批准成为个人会员或者团体会员。  热心红十字事业并自愿协助红十字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登记成为红十字志愿者。    第九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红十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开展日常性募捐和专项募捐;  (三)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进行救助;  (四)普及卫生救护知识,组织开展现场急救技能培训,参与组织群众、志愿者参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现场救护;  (五)开展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器官(组织)、遗体的宣传、动员以及有关组织工作;  (六)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者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  (七)对青少年进行红十字会知识、宗旨及健康和救护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和红十字志愿服务;  (八)普及预防艾滋病等疾病知识,组织开展医疗救助、义诊和咨询活动;  (九)开展专项社会救助活动,发展与红十字会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或者服务项目,开展项目化运作;  (十)加强与国内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的交流合作,开展同香港澳门台湾红十字组织以及国外地方红十字会或者红新月会的交流合作;  (十一)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委托的相关事宜;  (十二)开展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第十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通过组织义演、义卖、义拍等形式进行募捐;在机场、车站、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进行募捐;设立募捐接收点,接受救灾救助款物。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在社区、农村建立红十字服务站,开展服务群众、宣传培训、募捐救助等活动,重点为社区、农村中的老幼病残者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行政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开办或者合办与红十字会宗旨相符的红十字医院、急救中心(站),从事人道主义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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