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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河北省辖内城市信用社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09 生效日期: 2001-03-0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函[2001]7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城市信用社风险处置方案及申请专项借款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为进一步做好城市信用社整顿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请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风险处置方案和专项借款额度,在你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处置辖区内城市信用社的风险。
  (一)对列入撤销范围的103家城市信用社,只能对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已经或即将发生挤兑、经救助无望的城市信用社实施撤销。若发生挤提,经你省政府同意后,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批准先行实施停业整顿,待停业整顿期满后,依法予以撤销。对已列入撤销范围但未发生挤兑的城市信用社,仍要立足于整顿救助,防止发生因采取措施时机不当引起大面积城市信用社发生挤兑风波。
  (二)经国务院批准的26.8亿元中央专项借款,仅限于兑付被撤销城市信用社自然入债务的合法本息。对被停业整顿的城市信用社,由当地地(市)政府组织有关方面逐户审查自然人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逐社登记造册,经你省政府审查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办理借款手续,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兑付被撤销的城市信用社债务的资金缺口,要立足于清收变现被撤销城市信用社的资产和地方自筹,不能单纯依赖中央专项借款解决被撤销城市信用社债务的清偿。必要时,可以采取分期兑付的办法,优先偿付中小储户合法本息。
  三、请你省政府责成有关地(市)政府严格甄别被撤销的城市信用社的债务,对已付的高息、贴水,一律予以查扣。
  四、城市信用社更名为农村信用社的,一定要经过严格清产核资,锁定损失落实损失弥补措施后,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批准。当地农村信用社联社一定要参加清产核资、损失认定工作,对没有经农村信用社联社同意已更名的,一定要补办有关手续。不得将严重资不抵债、无法落实损失弥补措施的城市信用社更名为农村信用社或由农村信用社兼并,切实防止向农村信用社转嫁风险。对于尚未落实资产损失弥补措施但已更名为农村信用社的,农村信用社联社不能对更名社发生资金拆借、调剂业务。
  五、在整顿城市信用社工作中,请你省政府采取得力措施,清收不良资产,减少损失。依法追究违法违规经营、渎职失职造成严重资产损失人员的责任,打击逃废信用社债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犯罪行为,防止道德风险。
  六、对人民银行河北省原分支行所办的城市信用社,被停业整顿后兑付自然人合法债务所需资金缺口,由人民银行研究解决。但清收资产、追究责任、打击各种金融犯罪和市场退出清算等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七、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将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城市信用社整顿和风险处置工作,并将你省处置城市信用社风险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专项借款使用进度、自然人合法债务的兑付、查扣高息、追究违法违规人员、打击犯罪、清收资产的进度等情况按月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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