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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2 生效日期: 2005-12-22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5]54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吉林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工作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完善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3〕69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试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75号)实施以来,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医疗服务工作得到了改进和提高。为进一步完善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制度,更好地保障离休干部医疗需要,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2006年普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提高到11000元,二级保健对象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提高到18000元。 
  二、增加离休干部定点医院。吉大一院、吉大二院、中日联谊医院、省医院、省中医院、省南湖医院和解放军第二○八医院继续作为省直离休干部定点医院。2006年新增加省肿瘤医院、省前卫医院和长春市中心医院为定点医院。省直离休干部在上述10家定点医院中自主选择一家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定点医院一经选择,一个年度内不做变动。 
  三、方便离休干部门诊就医用药。具体办法如下:(一)按照自愿原则,由离休干部在选定2006年定点医院的同时,自行确定是否建立3000元门诊个人账户。(二)门诊个人账户实行账户卡管理,不再发放现金。(三)离休干部持卡可在上述10家定点医院(包括自主选择的一家定点医院)门诊就医,也可持上述10家定点医院医生所开的处方,在吉林大药房重庆路连锁店、南湖连锁店和吉林省吉深实业有限公司吉深药店(红旗街店)购药。(四)离休干部门诊个人账户3000元医疗费用用完后,可继续在自主选定的一家定点医院门诊就医。(五)离休干部在自主选定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就医时先用个人账户余额,然后由统筹经费支付。(六)年终离休干部门诊个人账户如有结余,结余部分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于次年2月底前以现金形式全部返还给离休干部个人。 
  四、加强管理,完善审核制度。(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继续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制定并完善相应的监审制度和办法,采取预留保证金形式,并将保证金返还与日常考核结果及离休干部满意度挂钩。(二)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按月对各定点医院离休干部医疗费的支出情况进行审核,发现定点医院将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用于离休干部本人治疗之外,以及报销转外、异地就医医疗费不合理等侵害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权益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并在拨付给定点医院的医疗费定额中相应扣减。(三)对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服务工作出色的定点医院有关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予以表彰奖励。 
  五、各定点医院要按照吉政办发〔2004〕75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离休干部医疗服务管理,抽调骨干人员,设立单独的离休干部疗区或门诊,完善离休干部的日常诊疗及院内转诊等制度,逐步建立职责明确、协调有序、服务优良、管理严格的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运行机制。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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