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土资函[2005]444号
瑞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公布瑞安市基准地价的请示》(瑞政〔2005〕6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土资源部、省厅有关技术规定,你市于2005年6月全面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符合要求,予以批准。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公布,并做好成果的应用工作。
附件:《瑞安市基准地价一览表》(略)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