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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航海日”标志的启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01 生效日期: 2006-03-01
发布部门: 交通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起,每年7月11日为我国“航海日”,同时也作为“世界海事日”在我国的实施日期。设立“航海日”,对于提高全社会的航海和海洋意识,推进我国航海和海洋事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为更直观地体现“航海日”的精神内涵和主旨,提高“航海日”的公众认知度,动员社会各界更多地关注并参与活动,“航海日”活动组委会决定公开征集“航海日”标志,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志设计要求
  (一)标志设计要突出体现“航海日”的精神内涵和主旨,表现“热爱祖国、睦邻友好、科学航海”的主题;体现我国悠久的航海历史,充分显示航海和海洋文化特征和内涵。
  (二)图案设计应体现民族文化特色,具有一定的艺术性。标志图案应简洁明快,色彩协调,有独特的创意,具有较强的视觉冲击力、感染力和恰当的联想空间。设计应易于制作。
  (三)设计中可包含图形设计和中国航海日(Maritime Day of China)中、英文字样,如设计需要也可以对该文字进行合理的调整。
  (四)作品必须具有原创性,不得抄袭他人作品,不得侵犯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其他作品。

  二、作品形式及提交方式
  作品稿纸应采用A4纸竖排,图案尺寸大小为15×15厘米,图案下方应注明创意设计的文字说明。请在作品稿纸背面注明设计者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邮编和电话及传真号码。
  应征作品以邮寄方式(勿折叠)投稿。每件作品提交纸面彩色稿和黑白稿各一份。所有应征作品恕不退还,请投稿者自留底稿。

  三、评选办法及注意事项
  (一)征集活动截稿后,由“航海日”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依照具体评选办法,对所有应征作品进行评审,评出中标作品1项,入围作品4项,并给予适当奖励。评选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所有设计者必须是设计作品的合法拥有者,具有著作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凡涉及抄袭等侵权行为的,由应征者本人承担全部后果。
  (三)中标及入围作品的版权属“航海日”活动组委会所有。对于中标作品,主办单位有权对其设计作修改完善处理。

  四、截稿日期及联系方式
  征稿截止时间为2006年4月30日,以邮戳日期为准。请在信封正面左下角注明“航海日标志应征稿件”字样。
  寄送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6号 中国船东协会
  邮编:100740
  联系电话:010-65212474
  联系人:梁德明、郭雪梅

交通部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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