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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禁牧轮牧恢复草原生态试点工程项目有关问题意见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14 生效日期: 2001-02-1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办函[2001]61号
国家计委办公厅:
  你委《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征求对内蒙古自治区禁牧轮牧恢复草原生态试点工程项目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计办农经[2001]116号)收悉,现将我行意见函复如下:
  经国务院同意,1999年我行《关于改进专项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228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今后不再承办政策性贷款,原则上不再保留“专项贷款”形式。因此,我行意见,国家不宜对内蒙古自治区禁牧轮牧恢复草原生态试点工程项目安排专项贷款。畜牧业基础建设贷款,可由商业银行按照放得出、收得回的原则,自主发放,贴息资金应商财政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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