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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0 生效日期: 2006-01-01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5〕6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江西省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推动乡镇(街道)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进程,建立规范的统计工作秩序,促进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本省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的统计员,组织和协调本乡镇(街道)的统计工作,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业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各业务部门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应当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村(居)委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第三条   乡镇(街道)统计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本乡镇(街道)的统计工作; 
  (二)按照国家、地方统计制度和普查制度的规定,全面、准确、及时地完成国家和省、市、县(区)布置的日常统计调查任务和普查任务; 
  (三)对本乡镇(街道)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服务; 
  (四)管理乡镇(街道)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健全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制度。 

    关联法规    

    第四条   乡镇(街道)统计员应当持有《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熟悉当地情况,具备一定的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能力。 

    第五条   乡镇(街道)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第六条   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制度、统计资料审核制度、统计资料报送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统计报告制度。 

    第七条   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健全乡村两级统计台账; 
  (二)统计台账包括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指标,内容在满足统计部门业务需要的同时,兼顾乡村社会经济管理需要,增加地方特色指标; 
  (三)村(居)委会应当根据统计台账的要求建立原始记录表,收集和填写各村民小组、外来生产经营单位的原始资料,并妥善保管;以原始记录表为依据,填写统计台账,编制统计报表,按时报送给统计员;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四)统计员应当及时收集并妥善保管各村(居)委会的统计报表,作为编写乡镇(街道)统计台账的依据; 
  (五)统计台账的设计应当遵循便于管理、便于汇总、满足统计调查需要的原则; 
  (六)统计台账应当完整无缺、准确无误,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说明清楚、字迹工整,统计台账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和红笔填写; 
  (七)统计台账和原始凭证不得随意修改、销毁,发现数据有误的,应当及时复核,据实更正。 

    第八条   统计资料审核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乡镇(街道)统计员对本乡镇(街道)社会和经济发展统计资料负有质量审核责任,统计负责人是统计数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二)乡镇(街道)统计员应当在统计调查、整理、汇总的每个阶段,对基础数据的质量、主要专业统计数据的衔接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 
  (三)审核过程中,发现统计数据错误或者有疑问的,应当责成填报单位进行核实,统计数据确需更正的,须经填报单位负责人和统计员签名,统计员不得自行修改基础数据。 

    第九条   统计资料报送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全面、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和其他统计资料; 
  (二)各业务部门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时,应当同时抄报乡镇(街道)统计员; 
  (三)乡镇(街道)编制上报的统计报表,须经统计员、统计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乡镇(街道)印章,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证号。 

    第十条   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乡镇(街道)统计员统一管理本乡镇(街道)的各种统计报表,对未经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报表,统计员有权拒报; 
  (二)乡镇(街道)统计员统一提供本乡镇(街道)的基本统计资料,涉及政绩考核的统计资料,须经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核认可; 
  (三)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进行系统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四)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五)乡镇(街道)统计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须将本人管理的全部统计资料移交给接替人员;未移交的,不得办理调动或者离职手续。 

    第十一条   统计报告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统计员应当定期向统计负责人和上级统计部门汇报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事件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二)对年报、季报、月报统计数据和专题统计调查资料应当进行分析研究,写出简明文字资料,报送统计负责人和上级统计部门; 
  (三)经常收集、整理各种统计信息,及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反馈。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统计局负责本辖区内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化工作的考核,对统计基础规范化达标的乡镇(街道)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江西省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企业统计基础建设,推动企业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业务上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和下属机构的统计工作,制订、实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计划和统计制度,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对本单位的计划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的效益,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四)会同本单位有关职能机构完善计量、检测制度,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 
  统计负责人是代表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名单应当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备案。 

    第四条   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单位统计负责人的意见;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并指定合适人选,做好必要的交接工作。 

    第六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具有资质的建筑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限额以上贸易和餐饮住宿业以及其他国家指定的网上直报企业,应当配备统计工作需要的计算机设备。 

    第七条   原始记录是按照统计、会计和业务核算要求,通过一定的表格形式,对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初记录和客观反映,是未经加工整理的第一手材料,是企业进行核算管理的原始依据。 

    第八条   原始记录的设置应当遵循与统计、会计和业务核算需要相适应,与企业生产管理状况相适应,与统计任务需要相适应,与各项管理制度相适应的原则。 

    第九条   原始记录应当有明确、具体的填写要求。计量单位、各项数值、文字说明等内容的填写应当与实物、账卡相一致,同时签署填写人员的姓名和填写时间。 

    第十条   原始记录的管理应当做到完整配套、格式规范、统一编号、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和管理的需要建立统计台账,对零散记录的原始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和汇总。统计台账应当包括进度台账、专用台账及历史台账。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建立和使用电子台账。 

    第十二条   统计台账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满足统计工作和单位经营管理的需要; 
  (二)格式应当规范,计量单位应当准确; 
  (三)各类台账相关连的数据相互协调。 

    第十三条   统计台账登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时登记,在时间上不间断; 
  (二)字迹工整,没有空缺和涂改,必要时可附加文字说明; 
  (三)台账数据与原始记录、统计报表相互衔接,账内相关指标数据符合逻辑。 

    第十四条   台账管理应当规范。企业统计台账由企业内设的综合统计机构设置。综合统计机构应当对其下属企业或各职能部门的各种台账进行科学分类、统一编号,编制台账目录并将表式汇编成册。同时,还应当建立统计台账的使用、保管、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统计报表是由国家、地方统计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调查需要制定的,统一格式、统一报送时间、统一指定项目,自下而上组织填报和汇总的表格或者问卷。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所在地统计机构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迟、数字不错。 

    第十七条   统计报表必须按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数字与会计报表数字应当一致。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   上报统计报表上的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签名或印章、制表人签名或印章及统计从业资格证号等应当齐全,字迹清晰,并填写报出日期。 

    第十九条   建立统计报表订正制度。统计报表报出后,如发现差错,应当申请更正;当月不能更正的,应当在下月报表中进行调整,并附加说明;重大差错必须填报订正单,由制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条   企业考核经济效益,向新闻单位提供和发布统计信息,应当以统计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下列统计管理制度: 
  (一)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对本单位的统计工作任务进行合理分配,责任到人,明确直接责任人(填表人)、统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各自的职责及责任追究办法; 
  (二)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奖惩制度:对本单位各项统计任务完成情况实行量化考核、计分评比,确定奖惩措施; 
  (三)统计业务学习、培训制度: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与统计工作有关的财务、业务、管理人员,制定学习、培训统计业务和统计法法规知识的学习计划; 
  (四)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明确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的管理要求,对统计报表的领取、填写、审核、上报,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工作流程和质量控制办法。遇人员变动、机构调整,应当及时办理交接手续,防止统计资料丢失和损毁。对年度历史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对进度统计报表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五)统计信息提供、发布制度:单位的各种统计数据及统计信息资料的提供和发布须经统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签名后方可提供与公布。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统计局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的考核,对统计基础规范化达标的企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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