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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统计局关于做好全市2006年入境旅游定期报表统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0 生效日期: 2005-12-20
发布部门: 南宁市统计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统计局《对外经济统计报表制度(2005年统计年报和2006年定期报表)》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全面做好入境旅游2006年定期报表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1、2006年入境旅游定期统计报表实行按月报送,2006年入境旅游统计定期报表有:《接待过夜境外旅游者人数》(表号:桂M405表)、《国际旅游收入》(表号:桂M406表)。桂M405表的填报单位是接待过夜境外人员的宾馆、饭店、招待所。桂M406表的填报单位是发生国际旅游收入的宾馆(饭店)、旅行社、交通、邮政、电讯、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公共服务和娱乐服务业等单位。桂M405表、桂M406表报送时间为每月月后6日17时前专人报送到我局贸易外经统计科,逢国家法定节日报表上报时间顺延,具体为元旦顺延1天、五一节顺延3天、国庆节顺延3天,双休日不顺延,即4月份、9月份、12月份的桂M405表、桂M406表分别于5月9日、10月9日和次年的元月7日17时前上报。 
  2、各填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境外旅游统计规定的统计范围、指标统计口径、报表格式如实填报每一项指标、每一张报表,不得自行修改指标、计量单位。 
  3、各填报单位要做好本单位统计数据的搜集、审核工作。如发现已报出的统计数据有错漏的,应在报表报出后24小时内提出更正,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说明。 
  4、各企业(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南宁市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如实上报统计数据,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统计报表,不得伪造、篡改、虚构统计数据。凡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5、各企业(单位)要认真抓好统计基础建设,把好统计数据源头质量,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对于不按规定设置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的企业(单位),或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登记的数据与报表填报的数据不相符的企业(单位),将依据统计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6、建立健全统计报表报送交接制度,报送、接收统计报表实行"双签收"。除了特别规定外,所有统计报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专人报送南宁市统计局贸易外经统计科,报表送达后,双方在《签收表》上签字确认,作为报送统计报表的法律依据。 
 
 
南宁市统计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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