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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严格执行铁路运输国家定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10 生效日期: 1996-01-10
发布部门: 国家计委
发布文号: 计价管(199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最近据各地反映,部分铁路企业同货主签订运输协议后,在国108家规定的运价之外,加收协议运输费或执行合同运价,每个车皮收取400元至2000元不等。对此,用户反应强烈。针对这一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铁路企业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协议,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改革铁路运输计划管理方式,加强法制管理,明确协议双方责任,互相制约,共同努力,保证运输的具体措施,应当给予支持。但是,铁路运价是国务院已明确的国家定价项目,在国务院没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协议运输或合同运输只能执行国家统一运价,而不应额外加收费用。另行收取费用或变相提高运价标准的做法既违背国务院的规定,破坏铁路价格秩序,也有损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形象和改革的声誉,对此必须立即纠正。有鉴于此,对所收协议运输费,能退还的,由铁路企业退还货主;不能退还的,由物价检查部门依法收缴财政。本通知下达后,对仍继续收取协议运输费的,由物价检查部门严加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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