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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城市房地产仲裁工作会议纪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9-13 生效日期: 1989-09-13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地产纠纷调处仲裁工作,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于八月二十八日至三十日在合肥市召开了城市房地产仲裁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北京重庆、大连、沈阳、哈尔滨、南京、 广州、西安、合肥、石家庄、温州、佳木斯、蚌埠、 淮南等十四个城市的房地产管理局,并邀请司法部公证司、安徽省建设厅、 省高级法院、合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管同志列席了会议。 会上交流了房地产纠纷调处仲裁工作的经验,研究了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加强和推动城市房产纠纷调处仲裁工作的意见。
  各市房地产纠纷调处仲裁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在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大力支持和帮助下, 根据建设部(87)城住字89号文关于“各地房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 积极主动地做好房地产纠纷处理工作,有条件的城市、可建立房地产仲裁委员会,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要求,积极开展了房地产纠纷调处、 仲裁工作。据参加会议的十一个城市统计, 1988年共收到房地产纠纷案件立案的6506件,办结案的5938件, 结案率为91%,有的城市结案率还要高些,达到95%以上。 各城市房地产纠纷调处仲裁工作已收作了良好的效果:
  (一)认真贯彻执行了国家和地方房地产法规政策, 全面发挥了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按照我国实际情况, 各地发生的房地产纠纷(争议)地方行政机关积极组织专门机构依法处理; 处理的方法,通常采用调解、仲裁。与会同志认为, 鉴于房地产管理机关的专业干部比较熟悉房地产的法规、政策,特别是涉及到房屋所有权、 使用权确定,私房买卖、赠与、交换和租赁, 落实私房政策以及宅基地、院落的使用纠纷量大、业务性强, 主管机关按仲裁程序处理,有利于尽快解决纠纷, 也有利房地产主管机关正确贯彻执行房地产法规、政策。同时,房地产主管机关认真开展房地产纠纷仲裁工作,才能全面地完成政府对房地产行政管理的职责。另一方面, 通过房地产纠纷调处仲裁,也可发现房地产法规、政策中的问题, 为修改和制定法规、政策积累资料,促进房地产管理机关的法制建设。
  (二)通过房地产纠纷调处、仲裁、 及时为群众或单位解决矛盾,有利于工作、生产和社会安定团结。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 机构比较普遍(在城市分市、区、所三级), 仲裁机构收案程序比较简化,掌握纠纷事实比较及时,搜集据证比较方便, 调解方式比较多样,房地产法规政策比较熟悉。群众反映比较好、 认为:“房地产调解、仲裁机构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维护国家的房地产法规政策,增进安定团结, 促进四化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开展房地产纠纷行政调处仲裁工作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抓大案、要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纠纷案件直线上升。其中,房地产收案数也逐年增多, 在全国民事收案数中占了很大比重。面对众多的房地产案件, 各级法院一方面在审判中严肃执法,提高办案效率,尽量多为人民办事。 另一方面注意发挥房地产主管机关行政调处、仲裁的作用, 使大量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在基层的行政调处仲裁中解决。 如: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联合通知明确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 “全市各城镇发生的房地产纠纷,先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处理。 ”到一九八八年底北京市发生房地产纠纷案件收案5498件。其中, 房地产管理局调处办收到2808件,占51%;法院收到婚姻、家庭、 继承等方面涉及到房地产纠纷的案件2690件,占49%。 北京市房地产纠纷调处办公室办案质量、结案率达到双丰收, 受到有关方面好评。
  几年来各城市房地产纠纷调处, 仲裁机构在开展工作的同时,注意自身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 培养了一大批既懂房地产专业知识,又熟悉法律条文的干部,重庆、大连、石家庄、哈尔滨、广州、西安等几十个城市通过人大或政府颁布了房地产仲裁条例或办法,并成立了相应的机构, 为进一步开展房地产仲裁工作做了多方面的准备。从全国来看,房地产纠纷调处、仲裁工作发展不平衡, 大城市比中小城市好些。
  与会同志认为,随着住房制度改革深化和法制建设加强, 房地产纠纷调处仲裁工作越来越重要,应当进一步加强。 会议提出了以下一些建议:
  (一)加快房地产仲裁法规制定工作
  各城市开展房地产仲裁工作, 一般是先由地方人大或地方政府颁布一个仲裁条例或办法,作为开展仲裁工作的法律依据, 这是十分必要的。为了推动全国各城市的房地产仲裁工作, 大家建议组织仲裁立法工作较好的重庆等城市草拟全国城市房地产仲裁条例, 并且在各种房地产立法文件中进一步明确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的仲裁职责。
  (二)加强组织建设:
  一是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大城市一般是市、区、二级, 大量的工作要在基层解决。
  二是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包括立案登记、调查取证、评议、质量互检验收、立卷归档等程序手续;对调处仲裁人员要进行房产、法律两个方面的专业培训。
  三是搞好廉政建设, 建立调处仲裁工作人员守则和廉政制度,随时监督,定期检查。
  (三)仲裁人员的编制、着装、统一文书格式、统计报表、 收费问题。会上大家提出了一些解决办法:
  1.编制问题。现在可以采取一些变通办法, 报请市里批一个编制人数,内部调整解决。基于开展仲裁工作对树立政府形象, 加强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法制建设都有重要意义, 在工作开始阶段对调处仲裁机构补助一些人力物力是必要的, 但今后应通过立法的正常渠道来解决机构编制问题。

  2.着装问题。统一着装对仲裁工作(包括外调, 开庭等)有积极作用。东北一些城市采用城建大队原有的制装, 加上醒目的标记(包括袖章、胸章),妥善解决了问题。这个办法各地可以借鉴。

  3.统一仲裁文书格式和统计工作很有必要, 是房地产仲裁机构严肃执法的一项基础工作。 已开展仲裁工作的城市可先搞全市统一仲裁文书格式和统计数字。在此基础上, 参照法院统一颁布的诉讼文书、报表格式,形成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仲裁文书和统计工作。

  4.仲裁收费问题。从会上交流的情况看, 各城市都参照法院的收费标准,略低一些,(相当于75%、80%、90%)。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城市的房地局与物价部门联合制定, 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5.成立城市房地产仲裁研究会。
  会上商定:一是参加会议的十四个城市房地局都是发起单位,二是成立一个筹备小组,负责成立大会之前一切筹备工作, 筹备小组以北京市房地局为主,重庆、大连、南京、 哈尔滨等城市的房地局参加。筹备工作包括起草章程、会员登记、 提出研究会组成人员建议以及筹备成立大会等具体事项。 筹备小组可借用北京市房地局调处办印章。研究会挂靠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6.关于编印房地产纠纷调处仲裁案件。 大家认为很有必要,但工作量大,需要长一点时间。北京、 哈尔滨道外区的同志已提出了一个实施方案。拟请研究会筹备小组研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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