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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决定调整农药续展登记审批工作程序和要求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29 生效日期: 2006-05-29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657号

为进一步提高农药登记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突出审批重点,强化服务,根据《行政许可法》、《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决定调整农药续展登记审批工作程序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材料受理
  (一)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本辖区农药续展登记的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其公章的《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在通知书上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省级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已成立行政服务中心,且农药登记许可已列其中的,在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受理境外农药续展登记的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时,汇总各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的受理信息。

  二、审批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对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批意见,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三、回复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上公示审批结果。对于批准续展登记的,发放《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对于未批准续展登记的,出具《办结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境内申请人的续展登记证和《办结通知书》由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寄给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代发。境外申请人的续展登记证和《办结通知书》由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统一发放。

  四、其它
  (一)申请人在办理农药续展登记申请时,只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登记证复印件,但在领取续展的新登记证时,必须交回原登记证(原件)。
  (二)申请人在办理农药续展登记申请前,应先将农药登记费汇到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凭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作为申请登记时的交费依据。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收到汇款后,开据正式发票,寄至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由其在反馈许可决定时交给申请人。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申请人的费用。
  (三)本方案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同时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申请人可在其所在的辖区内申请续展登记,也可以直接到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申请续展登记。从10月1日起,严格执行本规定。
  其他有关农药续展登记的申请材料要求、收费标准、审批时限等,按照我部2005年第51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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