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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5 生效日期: 2005-12-15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5〕5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开展以来,全省上下认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措施和办法,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有一些乡村旧债尚未化解,新的债务又大量增加,这已成为影响当前农村稳定的重要因素。对此,各地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债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重要性 
  化解乡村债务是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新的乡村债务不断出现且增长速度较快,一些乡镇和行政村为了解决收支矛盾,以行政办法招商引资或举债弥补收支缺口。如不尽快制止这种做法,遏制住新的乡村债务的发生,将严重影响基层政权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的正常运转,引发农民负担反弹,增加财政风险,干扰正常秩序,影响政府形象和执政能力。因此,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明确职责,制定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继续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和转变乡镇政府职能 
  各地要按照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要求,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从根本上控制乡镇政府新的债务的发生。 
  (一)巩固乡镇机构改革成果。乡镇机构编制继续实行由省一级总量控制的规定,确保今后五年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实现零增长或负增长,切实减轻乡镇财政支出压力。 
  (二)积极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当前,乡镇政府要适应全面取消农业税的新形势,及时转变政府职能,把主要精力转移到加强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上来。 
  三、坚决纠正乡镇经济管理中不规范行为 
  乡镇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纠正经济管理活动中各种不规范行为,坚决做到'八不准',从源头上防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一是不准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二是不准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三是不准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四是不准举债兴建工程;五是不准滞留、挪用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六是不准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七是不准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八是不准'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凡违反上述规定形成新债的,一经查实,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村务管理 
  村级组织要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管理好村内公共事务,办好村内公益事业。要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村务管理: 
  (一)严格按照村级定额补贴标准控制支出。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税费配套改革的意见》(赣发〔2003〕5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严格控制村干部职数,严格按照村级定额补贴标准控制支出,压缩一切不合理开支。 
  (二)坚决制止村委会以任何名义举债。村委会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借(贷)款垫付各种税费和用于村级支出。对村委会为企业提供担保和办村内公益事业形成新债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重点抓好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债权债务管理、资产台账等制度建设。坚持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完善村民议事规则,重大财务开支项目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至少每个季度定期公开一次村委会财务支出情况。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实行'村财民理乡监管',强化对村级财务支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四)尽快规范和完善'一事一议'制度。兴办公益事业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事,不得超出'一事一议'控制标准和范围,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不得借债兴办公益事业。 
  五、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减轻基层负担。 
  (一)改革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认真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75号)精神,推行'乡财县管乡用',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提高乡镇财政的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乡镇机构运转和人员工资发放,确保农村社会的稳定。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二)严禁截留挪用乡镇和村委会的转移支付资金,确保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对违反转移支付规定,截留、平调、挤占、挪用和置换国家和省下拨给乡镇和村委会转移支付资金的,坚决按照《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试行)》(赣纪发〔2002〕6号),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严格按照'谁办事、谁拿钱'和量力而行的原则办事业,不留资金缺口。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的涉及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必须足额安排资金,不得留有资金缺口,除中央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要求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 
  (四)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切实改变行政管理方式。不得开展要求乡村和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以及检查评比验收活动,不得对乡镇下达不切实际的财政收入指令性计划,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不得以调整农业结构等为名强令村级组织完成种养计划和技术推广任务。 
  (五)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切实减轻村级组织的负担。禁止在村组招待下乡干部,取消村组招待费。认真落实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禁止向村级组织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全面落实违反减轻村级集体负担政策'一票否决制',对负有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改革基层干部考核体系 
  要根据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改革基层干部考核机制,建立新的基层干部考核体系。要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衡量乡镇政府政绩,应主要看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当地社会是否保持稳定,公共服务是否到位,农民合法权益是否得到维护等。要树立不借新债、减少旧债也是政绩的观念,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乡镇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七、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要建立健全乡村新债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乡村,必须追究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在新债未化解之前,乡镇主要负责人不得被提拔重用,不得到异地任职;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化解新债的负责人,要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乡村干部,要责令其将所得款全部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强化组织领导 
  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是对各级领导干部政治觉悟、全局观念、领导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作81400风和工作方法的全面检验和考核。各级领导干部要在带头学习、深入调研的同时,以求真务实的作风,切实加强对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工作的领导。各地要把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县、乡两级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控制新债的具体工作方案。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把制止发生新债的工作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农村基层民主以及实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尤其是村级财务公开结合起来,综合治理,确保不再出现新的乡村债务。要建立乡村债务监测体系和债务警戒线,及时掌握乡村债务动态,监控和评估乡镇债务及其风险。乡镇政府债务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村级组织债务管理以农业部门为主,金融、税务、审计、人事、组织、监察等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切实把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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