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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和网络税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4 生效日期: 2005-12-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票[2005]56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确保邮电通信业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新版专用发票和实施网络税控管理,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邮电通信业实施税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5〕198号)文件规定,现就邮电通信业纳税人申购网络税控机具和发票领购等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网络税控机具的申购、审批及安装 
  (一)凡具备实施网络税控的纳税人,在申购网络税控机具时,应按照行政许可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同时在《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中的"税控装置"项中填写"使用网络税控"。税务机关作出准许许可后,纳税人填写《网络税控纳税人基本信息表》(一式三份)和《纳税人网络税控加密机注册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纳税人持税务机关审批后的《网络税控纳税人基本信息表》和《纳税人网络税控加密机注册登记表》各两份以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到网络税控加密机指定服务商处购置网络加密机(指定服务商按照"京地税票〔2005〕198号文件执行")。对于集中式管理的企业,还应提供下属独立网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纳税人名称及编码等相关材料,并分别填报《纳税人网络税控加密机注册登记表》,办理初始化及留存备案。 
  (三)网络税控加密机指定服务商在确认纳税人具备安装使用网络版税控机具,并申购机具办理初始化时,核对纳税人相关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为纳税人安装网络税控加密机,并按照税务机关批准授权的开票数量为纳税人进行授权。 
  (四)网络税控加密机安装完成后,纳税人持加密机指定服务商开具的网络税控初始化凭单,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二、网络税控的授权及报数 
  (一)对于采取网络税控加密机开具税控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应在我局规定的税控发票数据申报期限内,通过访问"税控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将网络税控加密机采集的税控发票数据上报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系统。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发票领购、使用情况判断纳税人月发票使用量,作为改变纳税人发票核定数量的依据。 
  (二)税务机关在确认纳税人成功向税务机关进行报数后,通过"税控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为纳税人进行重新授权,保证纳税人继续正常使用网络税控机具开具发票。 
  三、发票的核定和领购 
  对于使用网络税控的邮电通信业纳税人,一律使用《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折式发票),各局在初次核定发票数量时,以纳税人的自印发票月使用量为依据,进行核定。通过对纳税人发票领购、开具情况进行比对后,再按实际使用数量调整纳税人核定信息。 
  四、相关要求 
  (一)各局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和税控装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5〕522)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发票领购情况、开具情况及申报纳税人情况进行比对。 
  (二)各局要做好应用企业与网络税控开发单位的协调工作,了解网络税控开发进度,同时要加强网络税控的售后服务工作,确保应用企业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三)各局应按照京地税票〔2005〕198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邮电通信业纳税人的企业自印发票停止使用,统一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并发售的新版税控专用发票,自2006年1月起各局要做好邮电通信纳税人自印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 
  附件: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络税控加密机注册登记表(略) 
  2.纳税人基本信息表(略)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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