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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03 生效日期: 2006-04-03
发布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渝地税发[2006]8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三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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