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地税发[2006]8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三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