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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执法五清理四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24 生效日期: 2006-03-24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6]2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行政执法五清理四规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行政执法五清理四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和规范行政执法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切实改变执法形象,提高执法水平,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五清理"(清理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责、执法文书、执法人员)、"四规范"(规范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用语、执法文书)工作,现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进一步创新和规范行政执法,促使各级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行政执法"五清理、四规范"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市监察局局长为副组长,市编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重庆市清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行政执法"五清理、四规范"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按照全市总体部署和要求,切实开展好行政执法"五清理、四规范"各项工作。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行政执法"五清理、四规范"工作,进一步更新执法理念,明确界定执法主体,确认合法有效的执法依据,科学配置执法职权,规范执法程序,确定执法责任,严格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有效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效率不高、权责不明以及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法水平有明显提高,执法方法有明显改进,执法作风有明显转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明显上升。 
  四、工作任务 
  (一)明确责任分工 
  行政执法"五清理、四规范"工作按照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政府组织,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具体落实的原则进行。市政府负责市政府各部门、垂直管理机构、有关单位的清理规范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所属部门、有关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清理规范工作,并负责报送备案。 
  (二)制订实施方案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行政执法"五清理、四规范"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工作目标、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实施步骤、具体措施、时间要求和监督检查等内容。制订实施方案时,要以清理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责、执法文书、执法人员为重点,摸清"家底",查找问题,全面规范,建立健全执法主体管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明用语、执法格式文书等工作制度。 
  (三)"五清理"工作内容 
  1.清理执法主体。一是按照法定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含依法委托的执法组织)、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顺序对执法主体进行清理。二是列明主体全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依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邮编、电话、网址)等内容。 
  2.清理执法依据。一是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市政府规章、市政府批准的"三定"规定和市编制部门职能职责规定文件顺序进行全面清理。二是清理的范围包括公共法律规范、专业法律规范和以本执法主体为主执行的法律规范、配合其他执法主体执行的法律规范。三是列明执法依据目录,目录包括法定依据的类别、全称、发布机关、实施时间以及主要执行主体、共同执行主体和协助执行主体等内容,做到科学编排,不重不漏,汇编成册。 
  3.清理执法权责。一是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以及其他具体执法行为(如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顺序进行清理。二是按照单一主管(管辖)、共同主管(管辖)、协同管理(管辖)的方式列明每一项职权的实施主体类别、执法行为名称、依据名称、法律责任(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汇编成册。三是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批准的"三定"规定和市编制部门职能职责规定文件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要在清理报告中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4.清理执法人员。一是清理执法证件,包括执法人员使用的国务院部门、市政府颁发的执法证件或其他执法证件。二是清理执法人员的身份,按照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工勤人员、聘用人员顺序进行清理。三是列明所在执法主体名称、姓名、年龄、学历、执法区域、颁发证件机关、执法证号、身份并汇编成册。 
  5.清理执法文书。一是按照行政许可文书、行政征收文书、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强制文书、行政裁决文书以及其他执法文书的顺序进行清理。二是执法文书范围包括内部执法文书和外部执法文书。三是列明执法文书的目录、类别、范围、样本等并汇编成册。 
  (四)"四规范"工作内容 
  1.规范执法主体。一是通过清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执法主体按照规定方式向社会公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执法主体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二是建立健全统一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 
  2.规范执法程序。一是各级执法主体结合内部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人员配置,将本部门的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采取流程图(表)与文字说明相结合的方式,将行政执法程序中的各个环节、执法岗位的职权责任明细化。二是建立健全统一的执法程序制度。 
  3.规范执法文书。一是行政执法文书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执法依据,不得以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二是行政处罚文书要减少填发式文书的使用,推行制作式行政执法文书。三是行政处罚文书要格式规范、内容严谨、寓于说理性,并在文中对当事人提出的主要申辩事由以及自由裁量权作出答复和说明。四是分类制作样本,形成统一的执法文书格式。 
  4.规范执法用语。一是制订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文明用语。二是制定执法人员文明用语的使用办法。三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机制,严格监督检查。四是将执法人员文明用语的使用情况纳入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内容。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3月27日至4月5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将《意见》、《条例》和《决定》纳入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的学法内容。组建工作机构,制订行政执法"五清理、四规范"实施方案。将准备工作情况和实施方案于3月31日前报市政府备案,并抄送市清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清理阶段(4月5日至5月31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完成清理工作,将"五清理"工作结果通过政府公众信息网、政府公报、报刊以及执法主体公告栏向社会公示,于5月31日前将清理工作情况报市政府备案,并抄送市清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规范阶段(6月1日至7月31日)。在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四项规范"制度。同时,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于6月30日前完成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自查工作,于7月31日前将制定的"四项规范"制度和2002-2006年上半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清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市清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贯彻落实《意见》、《条例》和《决定》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行政执法"五清理、四规范"工作是创新和规范行政执法的重点。这项工作关系全市各级政府所属各执法机关和每个执法人员,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重庆的高度充分认识"五清理、四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成立执法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经费保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间、按要求、高质量完成。 
  (二)加强工作协调。要加强组织协调,根据情况召开部门联系会议,解决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全市各级法制、编制、监察、人事、督查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行政执法"五清理、四规范"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清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全市贯彻落实《意见》、《条例》和《决定》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督促行政执法"五清理、四规范"工作落到实处,并将检查情况作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依据,通报表彰先进,对没有按要求、按时间完成有关工作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重庆市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加强工作联系。市清理规范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与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的清理规范执法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工作联系,保证"五清理、四规范"工作统一同步实施。所有的有关材料均需将书面材料连同电子文本一并报送。 
  联系地址: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 
  联系电话:63851549、63895613、63898271(传真) 
  邮箱:susue3@sohu.com 
  邮编:400015 
  附件: 
  1.行政执法"五清理"有关概念及内容 
  2.××××(区县政府、市级部门、有关单位)关于行政执法"五清理"情况的报告(样本)(略) 
  附件1: 
  行政执法"五清理"有关概念及内容 
  一、清理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 
  (一)法定的行政机关:是指按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行使行政权、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根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取得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三)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相应执法权的组织。 
  (四)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市政府决定行使综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二、行政执法依据的范围 
  列入本次清理的行政执法依据包括: 
  (一)现行有效的法律 
  (二)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 
  (三)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 
  (四)现行有效的国务院部门规章 
  (五)现行有效的重庆市政府规章 
  (六)政府批准的机构编制"三定"方案 
  (七)编制部门确定的职能职责 
  除此之外,其他各类文件不作为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依据的范围既包括专业法律规范,也包括公共法律规范;既包括以本主体为主执行的法律规范,也包括配合其他主体执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法规、规章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应当在清理报告中说明。 
  三、行政执法权责的分类 
  行政执法权责主要分为以下六类: 
  (一)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具体许可项目以《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的清理、认定结果为准。 
  (二)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特定的公共利益,以强制方式取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或者劳务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为。 
  行政征收主要有以下几种: 
  1.税收征收; 
  2.建设资金的征收:如重点能源建设项目费、交通建设项目费的征收等; 
  3.资源使用费的征收:如土地使用费、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等; 
  4.管理费的征收:如工商管理费、城建管理费的征收等。 
  (三)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规定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法律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包括以下七种类型: 
  1.警告。指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告诫,使其认识所应负责的一种处罚。警告属于申诫罚。 
  2.罚款。指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行为。罚款属于一种财产罚。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相对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金钱或财产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违禁物品或者用以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 
  4.责令停产停业。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从事某项生产或经营活动权利的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行为罚的一种。 
  5.暂扣、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行暂时扣留其许可证或执照,剥夺其从事某项生产或经营活动权利的行政处罚。 
  6.行政拘留。指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民,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也是治安管理处罚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行政拘留属于一种人身自由罚。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行政强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力量,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或达到与其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行政强制主要包括两种类型: 
  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予以强行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也叫"即时强制"。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一是对人身的强制。如强制拘留、强制戒毒、强制传唤、强制履行等;二是对财产的强制。如查封、扣押、冻结等;三是对行为的强制:强制许可等。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时,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行拆除、强制销毁、强制抵缴等。 
  (五)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特定的非合同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自然资源的确权裁决。如对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裁决; 
  2.民事赔偿的裁决。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民事赔偿的裁决; 
  3.专利、商标争议的裁决。由行政机关组织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专利和商标纠纷进行的裁判。 
  (六)其他具体执法行为 
  1.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抚恤金、离退休金、社会救济金、自然灾害救济金等的给付。 
  2.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予以确定、许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确定。如颁发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等; 
  (2)认可。如对产品质量的认证等; 
  (3)证明。如学历、学位证明、居民身份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货物原产地证明等; 
  (4)登记。如产权登记、户籍登记、婚姻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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