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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和全市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22 生效日期: 2006-03-22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6]6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交通安全管理,根据全市2006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06〕14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6年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6年全市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2006年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为载体,全面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措施,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实现"十一五"期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良好开局。 
  二、工作目标 
  --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419人以内(不含高速公路)。 
  --实现"三减少、二严防、一杜绝"目标,即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同比减少,远郊区县(自治县、市)严防发生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主城区严防发生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坚决杜绝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 
  --建立完善区县(自治县、市)和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长效机制,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倒查追究制得到落实。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安全防护设施进一步完善,事故多发点段得到有效治理。 
  --交通安全执法进一步加强,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 
  --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交通参与者安全法规意识进一步增强,交通安全守法率明显提高。 
  三、组织领导 
  专项整治工作在市政府和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志维、市交委副主任梁培军、市安监局副局长陈勇按分工具体负责,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传真电话:63753426),由市公安交管局局长陈洪刚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按照全市总体部署和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取得明显成效。 
  四、工作措施及重点 
  (一)以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为载体,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体系 
  1.大力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作为建设"平安重庆"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加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国家六部委制定下发的《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总体方案》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2006年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6〕21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创建方案,分解细化创建工作目标和任务,切实将创建活动落实到单位、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人头,全面推进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确保年底前全市有1/3的区县(自治县、市)建成"平安畅通县区",3年内全市所有区县(自治县、市)全部建成"平安畅通县区"。各区县(自治县、市)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方案于4月底前报送市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办公室(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署;要抓紧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2006年年底前制定完成本地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的综合治理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区县(自治县、市)和乡镇道路交通管理协调领导机构,健全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政府和相关部门政绩考核内容,落实责任,兑现奖惩。 
  3.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运行机制。各级联席会议每季度要召开一次会议,分析研究当地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切实把降事故、保安全的目标、任务、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积极构建农村交通安全防控网络,提高农村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水平 
  1.积极探索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的新思路。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把农村交通安全纳入各乡镇安全生产达标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切实落实乡镇政府和各村委会的交通安全责任。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实现乡镇政府有专人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定期召集各村委会负责人研究交通安全工作,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2.建立健全农村交通安全防控网络。依托基层交警队伍、乡镇(街道)安全监管队伍,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交通安全工作机构,由主管安全生产的乡(镇)长(街道办主任)牵头负责,聘请3-5名专职交通安全员,与乡镇(街道)安监办合署办公。在有条件的行政村,依托基层驾协小组建立行政村交通安全办公室,由村委会负责人或驾协小组组长负责,聘请2名左右专职交通安全员。乡镇(街道)交通安全工作机构和行政村交通安全办公室职责:协助维护农村公路交通秩序,依法制止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农村机动车和驾驶人的安全基础管理,建立基础工作台账,对机动车登记、检验和报废事项进行宣传、催办,提高农村地区机动车入户率、检验率和报废率。各乡镇(街道)交通安全工作机构(合署)在2006年年底前组建完成并开展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应在人员、资金上予以必要支持。市有关部门将根据各地开展情况,适时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成功经验。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根据渝委发〔2005〕27号文件有关精神,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方式赋予乡镇政府(街道)一定范围内安全执法监管职能,并加强规范,以充分发挥基层安监队的作用。 
  3.加强农村交通管理警务建设。市公安交管局要根据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科学规范警务布局,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进一步加快组建或调整重点乡镇、中心乡镇交警中队,配足配强交警中队警力,推进交警中队队房建设和装备投入,切实强化农村公路的管控。各乡镇政府要组织交通民警、派出所责任民警和乡镇安全管理人员,对农村地区交通秩序乱、事故多发的路段和赶集场镇周边道路进行集中整治,坚决查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违法载人和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降低农村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4.积极扶持农村客运发展。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减免税费等方式积极扶持农村客运发展,努力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难问题。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优化农村客运运力结构,采取"滚动发车、线路整合、区间调配"和开通"学生班车"、"赶场班车"等措施,科学调配运力,确保农村客运安全,积极推广使用适合农村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方便农民出行。 
  (三)严格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强化安全监管责任制 
  1.严格规范车辆、驾驶人管理,筑牢预防事故"第一道防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配合交通部门督促驾校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标准和要求,增加培训和考试内容;要严格驾驶人的考试和发证工作,加强驾驶考试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考试把关不严问题;要建立新驾驶人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对1年以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要对培训、考试和发证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对未经培训或达不到培训要求就核发培训记录的驾校,要会同交通部门进行严厉查处;对未按照考试标准和程序组织考试或考试不合格就发放驾驶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质监部门严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关,认真查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杜绝报废车、非法拼装车和安全技术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大货车尾部没有按照国家强制标准安装防撞栏的,一律不予审验。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所收检验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由质监部门督促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加强客运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配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严格审查申请客运驾驶人的安全驾驶资质,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示的近3年有重大以上负有同等或同等以上责任事故记录的驾驶人,一律不得准许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对已经取得从业资格、在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客运驾驶人,在违法记分未消除之前不得从事客运;对1年内有2次超员20%以上或有1次超员50%以上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客运驾驶人,当年内不得从事客运;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客运驾驶人,3年内不得从事长途客运,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同等责任以上的驾驶人,督促运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予以开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平台建设,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和反馈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3.督促运输企业、客运场站严格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督促运输企业对9座以上客运车辆、水泥罐装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大型货运车辆的营运安全状况定期全面检查,重点做好对出站客运车辆制动、轮胎及其他重点部位的安全检查,对不合格的客运车辆绝不允许上路行驶。督促客运场站做好客运车辆安全例检工作,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杜绝超员客车出站上路。对1年内有10台次以上客运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的运输企业,或1年内有3次以上将超员车辆放出站的客运场站,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依法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对单位车辆半年内发生2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运输企业,辖区交警支(大)队要督促企业对全部客运驾驶人进行安全学习和考试,学习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客运;同时,督促企业对全部客运车辆上检测线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公路客运车辆、货运车辆超员、超载的,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上限处罚外,运输企业要按内部安全管理规定,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和教育;公路客运车辆超员20%、货运车辆超载30%,被处罚后仍然不改的,对车辆单位法人代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及驾驶人档案管理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掌握辖区长途客运企业、营运线路、客运车辆、驾驶人等情况,逐车逐人落实责任,对客运车辆的营运线路、车辆安全状况、驾驶人从业资格、安全驾驶等情况进行定期核查,督促其按时参加审验、检验和维护。 
  5.加强长途客运班线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客运线路审批。对夜间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的,不得批准开通客运班线。在本市范围内运行的客运班线必须确保夜间12时前到达目的地,不能到达的必须调整发车时间。要督促客运企业建立安全行车日志,落实"单程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客运车辆必须配备2名以上驾驶人,从事公路客运的驾驶人一次连续驾驶车辆不得超过4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制度。客运企业安全行车日志要存档备查。 
  (四)加大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整治力度,进一步改善道路通行安全条件 
  1.深化实施公路安全保障"生命工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在完成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挂牌整治危险路段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及时将事故多发点段的相关情况通报交通、安全监管部门,配合交通部门加大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整治力度,逐步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各级政府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快"生命工程"向县乡道路延伸。2006年"生命工程"要向县道延伸300公里,完成100座桥梁路沿的加高工程。新建公路要严格实行公路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2.加快乡村道路基础设施建设。认真贯彻《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切实落实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对乡村道路的养护管理责任,加大护路养路投入,提高乡村道路养护质量。要将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立和维护纳入乡村道路养护范畴,按照"急用先建"的原则,尽快在流量大、通客车的乡村道路危险路段落实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乡村道路行车安全。要坚持落实四级以下(不含四级)乡村道路禁止9座以上客运车辆营运行驶、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道路夜间禁止客运车辆营运行驶的规定,有关禁行标志的设置由各乡镇政府负责,务必在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 
  (五)加强路面交通管控,从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1.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路面秩序管理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主战场"的意识,始终把交警的工作重心扎根于路面,最大限度下沉警力,保证2/3以上警力上路,严格落实"定人、定岗、定路段、定责任、定奖惩"的"五定"勤务责任制,全面整治道路通行秩序。要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勤务量化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激励机制,提高民警上路率、管控率。要重点加强国、省道和交通流量大的县乡道路、旅游线路的管控,采取定点守卡和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强化路面巡逻检查,确保"白天见警车,晚上见警灯"。要坚持春运交通安全管理的有效作法,在全市国、省道省际交界处设立"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对9座以上客运车辆进行逐车登记、检查,及时纠正客车特别是长途客车超速、超员行驶、驾驶人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2.开展六项专项整治。2006年全市重点抓好机动车超速和客车超员违法专项整治、无牌无证机动车专项整治、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专项整治、低速货车、拖拉机违法载人专项整治、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校园周边交通秩序专项整治等六项集中专项整治,始终保持路面严管态势,坚决遏制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导致重特大交通事故多发的势头。各交警支(大)队要根据辖区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特点确定整治重点,形成日常管理与重点整治有机结合的路面管理长效机制,要针对春游、夏季、冬季和节假日期间的交通安全管理和预防工作特点,加强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和自驾车出游的安全监管,加强路面行车秩序整治,把好路面控制关,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3.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监督交通安全。大力落实乡村道路交通违法举报有奖和客运严重交通违法举报有奖制度。2006年5月1日前,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辖区乡村道路交通违法举报奖励办法,在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预算中落实举报奖励经费;全市所有公路客运车辆要在车厢内喷涂醒目的举报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并开通短信举报平台,鼓励群众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六)深化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进一步提高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是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基础,是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治本之策。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真履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职责,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投入,组织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开展好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五进"工作,建立交通安全宣传长效机制。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大众传媒手段,深入到乡村、社区、单位和学校,大力宣传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使交通安全宣传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要把交通安全宣传的切入点放在交通安全知识的普及上,采取"直述其理、直指其事"的方式,让广大交通参与者明白"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如果做了不应该做的会受到什么处罚",使公众交通安全意识、法治意识和文明意识进一步提高。"五一"、"十一"期间,要重点针对出渝主要通道道路特点及安全行车要求与周边省市联合开展"安全伴你行"宣传活动,营造节日安全出行氛围。 
  各地要把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作为宣传工作的主攻方向,根据农村道路交通的特点,制作针对性强的宣传挂图、宣传教育片,在农村地区巡回展出和播放。要充分利用农村群众赶集、参加庙会和其他重大活动,集中开展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农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要重视和做好中小学生、客运驾驶人两个重点群体的交通安全教育。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建立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长效机制,把交通安全教育与素质教育结合起来,真正实现交通安全教育课堂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交通、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运输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观看交通安全宣传光盘、挂图,通报全国和全市客运车辆交通事故情况,提醒行车安全。要督促长途客运场站常年设立固定宣传点,悬挂宣传横幅,摆放宣传挂图,滚动播放事故光盘,扩大宣传阵地。 
  (七)严肃查处道路交通事故,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公安、安监部门和政府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对发生的特大交通事故,要抓紧立案调查,认真分析原因,分清责任,严格开展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一次死亡3-9人的特大交通事故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牵头查处,并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后1个月内上报责任倒查情况。要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问责制",对1年内发生两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责任交通事故,或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责任交通事故的乡镇,给予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降级、撤职处分或引咎辞职;对1年内发生两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交通事故或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区县(自治县、市),给予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降级、撤职处分或引咎辞职;对事故隐患排查或整改不到位、监控、防范措施不力,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要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通过对事故的严肃处理和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教育广大管理者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坚持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涉及到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多管齐下,实行综合治理,既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又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形成强大的整治合力。将整治目标、措施和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加强检查考核。市政府和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要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要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组织明察暗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推动整治工作。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将组织检查考核。对达到整治目标,成效显著,交通事故明显下降的,将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未达到预期目标,道路交通事故仍居高不下的地区和单位,将在全市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检查考核结果纳入区县(自治县、市)及部门领导班子的政绩考核。 
  (四)加强信息上报。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始后,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每月向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书面汇报一次专项整治和事故预防工作情况。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要及时通报全市工作开展情况。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组织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的工作意见,写出专题报告,于2007年1月1日前报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重庆市2006年全市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进行业和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落实目标考核制度,全面提升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整体水平,为实现"十一五"安全生产良好开局做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运输事故; 
  --控制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交通运输事故; 
  --减少一般交通运输死亡事故。 
  三、整治主要内容 
  交通运输安全整治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行业负责部署检查,企业具体实施的原则。 
  (一)水上交通安全整治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领导,督促乡镇政府落实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和重庆海事局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以及与相关部门协同做好以下整治工作: 
  1.抓好乡镇自用船舶专项整治。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按照《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逐级签订水上责任书。乡镇政府(街道)要重点完成自用船检验、登记和人员培训工作,解决乡镇自用船和操作人员无证问题,抓好自用船的日常管理,协助主管机关打击非法载客。船检、海事管理机构要在监督管理、检验技术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提高自用船工的管理质量。 
  2.继续进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整治。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2006年是全面检查整改阶段,要认真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227号)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检查整改。县乡政府要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督促落实专项整治经费,大力推进客渡船标准化改造进程,从根本上改善渡口渡船安全条件,促进渡口渡船标准化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整治办公室要及时报送相关整治信息和统计材料。 
  要全面实施客渡船日首航报批联系制度。落实重点时段、重点渡船的现场盯防制度。及时将开展整治工作和隐患治理情况向市整治办公室报告,市整治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将对各区县(自治县、市)的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并将情况向全市通报。 
  3.深化低质量船舶专项整治。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交海发〔2005〕550号)要求,低质量船舶治理工作延长到2006年12月31日。我市的治理工作仍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115号)进行。原有领导小组机构、工作机制、治理对象、治理目标不变,确保有序地深化专项治理工作。2006年要完成已确定的重点船舶和对未经检验的捕捞作业渔船的附加检验。海事、渔监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治理船舶的安全检查,对不满足安全航行条件的船舶不得放行。 
  4.加强砂石船舶安全管理。开展以治理砂船超载和打击非法运输为重点内容的专项整治,维护水路运输安全秩序。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交通部海事局关于严重超载治理要求,制定严控标准,对运砂船舶严格执法,加强对运砂船舶的航行监督,严禁违章航行;严格运砂船舶的安检,并加强对船舶机具设备的检验,以确保船舶适航,人员适任。应加强对采砂作业船舶的日常检查,打击非法采砂和查处超规定范围采砂,维护通航秩序。 
  5.理顺港口管理工作,加强港口安全治理。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港口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港口经营人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重点要加强对在港的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港口经营企业解决在装卸作业、码头设施方面存在的安全问题。把港口安全管理纳入标准化,提高港口安全的保障能力,促进港口生产健康发展。 
  (二)道路运输安全整治 
  1.搞好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指导、帮助道路运输企业搞好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2.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审查客运线路、运力、包车业务的申请,把好源头审批关;严格运输经营者市场的准入管理,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审查车辆技术状况、把好市场准入关;严格从业资格考试制度、规范考试程序,从严把好从业资格认证关;督促汽车客运站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做好客运车辆安全例保、旅客携带危险品的检查工作。 
  3.完善道路运输GPS监控系统建设。启动GPS三级动态监控网络建设。推动各区县(自治县、市)运管部门、企业分级GPS平台建设,加强直控平台的管理,落实直控平台的值班制度,加强高速路客运车、超长客运车和危险品车的安全监管。 
  4.建立安全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建立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发生重特大运输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的驾驶员,列入"黑名单"库,取消其从业资格。企业年内发生两次以上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的企业,取消当年和次年新增线路和新增运力招投标资格。设立"曝光台",对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发生重特大运输事故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向社会公示。 
  5.加强客车运行时刻管理。清理排查超过零点仍继续运行的跨省客运班车和市内长途班线客运车辆。凡在零点至凌晨五点这个时段,途经山区危险路段的客运班车和夜间12点不能到达目的地的市内长途班车,必须调整发班时间,避开夜间运行山区危险路段和夜间运行时间。 
  6.加强配合,齐抓共管。要全力配合公安交警部门,督促运输企业对9座以上客运车辆的运营安全状况集中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对公安部门抄告的具有严重超员、超速违章行为驾驶员的安全再培训、再教育。 
  (三)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整治 
  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监管。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要以治理超速、超载为重点,进一步落实"黑名单"制度,加强超限、超载运输站场的源头管理,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机制,继续推进超载和超速治理,健全"双超"治理工作机制,强化路面监控,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确保高速公路交通安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确定目标,健全组织,加强协调,确保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为加强对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交委)。各地、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二)细化整治措施,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确保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落实。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要做到"责任、措施、资金和时限"四到位。对于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深入研究,转变作风,坚持求真务实,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整治任务的完成。 
  (三)推行长效机制,建立标准化管理。要将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积极推动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道路运输行业要实行管理标准化,4月底前由市运管部门下发标准化管理指导意见,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相关安全工作制度,做到各项管理职能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要抓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帮助企业和乡镇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加强督查,严肃工作纪律。为加强对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在适当时期组织整治工作的"回头看"检查,市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要组织人员对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对整治机构不健全,整治工作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单位,要在全市进行通报;对不履行职责、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有关纪律规定给予处分。 
  (五)加强通报,推广好的经验。对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各地、各部门要每季度末向市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报送整治情况,办公室要及时通报整治工作有关情况,对各地、各部门在整治工作的先进事迹和做法,将以适当形式进行交流。信息报送和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将纳入年度考核。各地、各部门将制定的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于4月15日前报市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备案;将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11月20日前报送市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 
  市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电话:89183125(兼传真),联系人:何重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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