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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2006年化肥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17 生效日期: 2006-03-17
发布部门: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陕价成发[2006]41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为做好2006年化肥价格调控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做好化肥价格调控工作的重要意义 
  去年,我省化肥市场价格较上年上涨10%,其中尿素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一季度,尿素市场价格稳中略有上升,进入5月份以后,供应吃紧,价格陡涨。年中,尿素供应形势更加严峻,局部地区供应出现断档,每吨尿素价格突破了2000元,一个月涨幅超过了10%。到年底,随着价格监管措施的落实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逐步到位(如征收化肥出口季节性关税等),尿素价格开始回落。2006年主要化肥品种市场供求矛盾将会缓和。据预测,全国化肥主要品种产能略大于需求,加之国家限制出口,市场供应除个别品种局部调剂不足以外,绝大部分不会出现短缺。但由于国家放开了煤炭价格,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进一步接轨以及铁路、公路运价的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化肥成本呈上涨趋势,可能会诱发市场价格的上扬。因此,保障化肥市场价格稳定的任务仍然相当艰巨。化肥价格的上涨,较大地增加了粮食生产支出,群众意见较大。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化肥价格调控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促进化肥生产流通,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2006年我省化肥价格调控目标及办法 
  1、调控目标。认真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促进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保护农民利益,切实保障化肥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具体调控目标是:对尿素市场价格实行"两条线控制",即价格水平控制和涨幅控制。尿素市场零售价格最高控制在每吨1950元(比去年最高水平略低),全年平均价格较上年涨幅控制在5%左右。对其余化肥主要品种(磷酸二铵、复合肥、碳酸氢铵、磷肥,下同)实行涨幅控制,全年平均价格较上年涨幅控制在10%以内。同时,要确保我省主要化肥品种全年价格水平和涨幅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2、调控办法。调控化肥市场价格以尿素为主,采取经济手段和行政干预相结合的办法。当尿素市场价格达到每吨1900元,或短期内(10天左右)涨幅达到5%时,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各级政府应动用尿素淡季商业储备,平抑市场价格水平;二是省级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尿素生产企业,首先保证省内市场供应,必要时采取行政措施,以满足省内市场需求;三是市、县政府对尿素零售价格实行限价管理。 
  当其余化肥品种短期内(10天左右)涨幅达到5%时,各地要积极组织和协调货源,保证市场供应,也可对零售价格实行限价管理。 
  三、实现我省化肥价格调控目标的相关措施 
  1、积极落实对化肥生产和流通企业的扶持和优惠政策。2006年,国家继续对化肥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对化肥铁路运输免收铁路建设基金。各有关部门要把国家促进化肥生产供应的财税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并积极督促供电、运输等企业坚决落实国家对化肥生产用电、化肥运输等价格优惠政策,严肃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优惠政策的行为。 
  2、对主要化肥品种继续实行指导价管理。尿素出厂价全省统一中准价为每吨1500元,最大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即上限价为每吨1725元),下浮不限。其余化肥品种出厂价仍按成本利润率控制,其中磷酸二铵全年平均成本利润率控制在3%以内,复合肥、碳酸氢铵、磷肥等全年平均成本利润率控制在5%以内。尿素生产企业收取的厂内运杂费和装卸费标准须报经省物价局批准。化肥生产企业控股或关联交易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销企业销售化肥,以及化肥生产和经营企业采取直销方式的,均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差率控制政策,不得违反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价等有关规定。 
  化肥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继续执行省物价局陕价成发[2005]82号文件规定。直接从生产企业或省外购进的,按3%的综合差率控制,其它情形下购进的,按4%的综合差率控制。化肥生产和经销企业在提高化肥销售价格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应的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监审。 
  3、切实做好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工作。2005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陕西省化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陕发改经贸[2005]466号),建立了我省省级化肥储备制度。各市可参照省级化肥储备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化肥储备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承储企业的指导监督,严格检查,确保必要时化肥储备货源及时投放市场,平抑市价。 
  4、加强对化肥市场价格监管。要长期深入地开展化肥等农资价格市场检查,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提高化肥出厂最高限价;采取价外加价、多收运杂费、少给化肥数量等形式变相提高出厂最高限价;不执行规定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最高限价、提价申报等价格干预措施;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坚决打击非法经营和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坑农害农行为。要保证12358价格举报电话和价格市场监督网络畅通,密切监测化肥市场动态,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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