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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状态: 发布日期:1977-10-01 生效日期: 1977-10-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是国家管理金融的机关。银行账户是办理信贷、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的工具,它具有监督和反映国民经济各部门经济活动的作用。银行账户管理,必须坚持贯彻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和国家的各项经济政策,加强资金管理,严格财经纪律,防止和打击资本主义活动,为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为多快好省地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服务。  一、基本规定?.
  (一)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下简称各单位),必须贯彻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基本建设资金与流动资金分口管理,预算内资金与预算外资金分别核算的原则,分别在银行开设有关账户。
  (二)银行账户分为基本账户(存款户或往来户,预算存款户或经费限额支出户,预算外存款户或其他存款户),专用账户(贷款户,专用基金存款户)和辅助账户。
  (三)各单位申请开设基本账户必须是编报财政预、决算报表的独立预算会计单位或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核定的流动资金、独立计算盈亏、独立编报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和企业单位。
  经银行审查批准开设基本账户的企业单位,可按照有关信贷办法的规定开立有关专用账户。
  开设辅助账户,必须从严掌握,辅助账户除与原开户行的基本账户发生款项收付外,一般只收不付或只付不收。只收不付户的存款余额,由单位定期自行划转基本账户;只付不收户所需的资金,由单位定期自行从基本账户拨入。
  (四)一个独立单位的财务部门只能在所在地的一个银行机构开设有关账户。单位的其他职能部门,不能在银行单独开户。  二、账户设置?
  (一)企业单位:?
  1.国营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开立一个存款户,商业企业流动资金实行存款、贷款账户统一管理的开立一个存贷合一的往来户;各项专用基金合并开立一个专用基金存款户;有贷款的单位,按贷款办法规定另行开立有关贷款户。
  企业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如因距离主管单位较远,办理收付有困难,要求另行开户的,经县(城市区)银行审查同意,可开立一个辅助账户。
  2.集体所有制企业,凡由县(城市区)以上主管部门统负盈亏的集体企业比照国营企业办理。其他的集体企业,如手工业合作社、街道家属工厂等具备开户条件的,可开立一个存款户,不具备开户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以核算点为单位集中开立一个存款户。
  单位办的各种“五·七”劳动组织,应在单位账户内办理收付,一般不单独开户。?
  有贷款的集体单位按照贷款办法的规定开立贷款户。?
  3.下列企业除按上述范围开户外,可增开以下账户:
  ①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上交下拨的资金,可另开一个存款户。?
  ②凡中央主管部门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可增开营业收入上解户。?
  ③各级邮电部门可另开报刊费专户及邮政汇兑资金往来户。?
  (二)行政、事业单位:?
  1.实行经费限额拨款单位,按照《中央行政事业经费限额拨款办法》的规定,开立中央预算经费限额支出户。
  2.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分别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开立预算内存款和其他存款两个账户。一个单位既有行政经费又有事业经费,其经费由财务部门和行政部门分别管理的,可各自开立上述账户。
  大专院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工厂开立一个存款户。中小学校办工厂,应在单位账户内办理收付,一般不单独开户。
  预算单位所属的报销单位,与预算单位不在一地,要求单独开户的,可开立一个其他存款户。
  3.实行差额管理的单位和自收自支的单位,开立一个其他存款户。
  4.各单位的附设机构,如食堂、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等独立会计单位,确有需要的,可开立一个存款户。
  5.党委、团委或主管部门集中下级单位上缴的党、团、工会费可开立一个存款户。
  (三)财政机关和建设银行:?
  1.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预算资金和财政预算外资金,分别开立金库存款和预算外存款两个账户。
  2.建设银行的基建资金,分别开立中央、地方、其他三个基建资金往来户。
  3.基本建设单位的基建资金(包括自筹资金)、建筑安装企业、包工企业、地质勘探单位和专供基建物资的供销企业等单位,应在建设银行开户。对未设建设银行地方,人民银行可凭异地建设银行的委托开立代理基建存款户。
  (四)军队单位:?
  1.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上单位的后勤财务部门,开立特种存款户。
  2.军队企业化工厂、军马场、军人服务社、农场、军办工厂、军队家属工厂等单位以及军队企业的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生产资金,开立特种企业存款户。
  3.国家和地方拨给军队的代管经费,包括基建工程兵经费,军区和省军区的民兵装备购置、民兵事业费,国防科委系统的科研费、基建费、援外经费以及其他专项经费,开立特种其他存款户。
  4.县人民武装部以及军队系统的伙食单位、幼儿园、分散连队、招待所等单位比照一般机关团体单位开立其他存款户。
  (五)农村人民公社单位:?
  1.农村人民公社的行政经费,开立预算内存款和其他存款两个账户。公社自有的集体资金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经费,可各开一个存款户。
  2.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队办的企业,原则上应在当地信用社开户。如因特殊情况,经银行、信用社协商同意,也可改在银行开户,但不得同时再在信用社开户。
  贷款户按银行、信用社贷款办法和当地有关分工规定办理。?
  3.经有关部门批准外出搞副业的专业队、组,不得在银行和信用社单独开户,其劳动收入,除按当地规定付给生活费外,应直接汇入本社队的账户。
  (六)外地及临时性单位:?
  1.异地汇入的采购款,如需陆续使用,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开立采购账户。
  2.经驻在地县(市)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地常驻机构可开立存款户。
  3.临时性单位要求在银行开户的,应由其主管部门证明,经县(城市区)一级银行审查批准,可开立一个存款户。  三、申请开户手续和账户名称?
  (一)单位申请开户,必须填制开户申请书,经规定的审查证明单位盖章证明后,连同盖有单位公章及名章的印鉴卡片送开户银行申请开户。开户银行接到单位的开户申请后签注意见报请县(城市区)银行审查批准。
  (二)各单位申请开户必须经下列有关单位审查证明:?
  1.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证明。
  2.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农村社队办企业),由县(城市区)一级主管部门审查证明;并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或证件。
  3.行政、事业单位,由拨款的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证明。
  4.军队系统,开立特种存款,特种企业存款,特种其他存款账户,由军区后勤财务部门或由军区指定军、省军区后勤财务部门审批证明;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由师以上后勤财务部门审批证明。
  5.农村生产大队、生产队,由公社革委会审查证明。
  6.外地单位的常驻(派出)机构,由主管部门和驻在地有关部门审查证明。
  7.各单位的附属机构,由其管辖单位审查证明。
  (三)单位申请开立账户的名称,必须如实反映所有制性质和领导系统。如:县(市、区)办企业必须冠有县(市和区)名;社(街道)办企业必须冠有县(市和区)、公社(街道)名;各单位的各种“五·七”劳动组织,校办工厂,必须冠有县(市和区)和兴办单位的名称;单位的附属机构,必须冠有管辖单位的名称。
  单位在银行预留的印鉴(财务公章),必须与账户全称一致。?
  军队单位的账户名称,按总后勤部和总行的联合通知规定办理。  四、账户的名称变更、合并、迁移与撤销?
  (一)单位申请变更账户名称,应交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函件(集体企业单位还需重新交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新证件),经银行调查属实后,根据不同情况更改账户名称,或撤销原账户和开立新账户。
  (二)单位申请撤销、合并账户,须同开户银行核对存(贷)款账户余额全部无误后,办理销户手续,同时交回各种空白重要凭证。销户后由于未交回空白重要凭证而产生的一切问题,应由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单位迁移账户时,如在同城,由迁出行出具证明,迁入行凭以开立新户;如搬迁他地,重新按规定办理开户手续。在搬迁过程中,可允许暂时保留原账户,但在搬迁结束,单位已在当地恢复生产经营时,原账户一般应在一个月内结清。
  (三)各单位在银行的账户连续一年没有发生收付活动,经银行调查认为无继续存在的必要,即通知单位在一个月内来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如单位逾期未来办理,即视同自愿销户。销户后转暂收款项科目的久悬未取款项户,每年年终决算时,开列清单,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批,转银行收益处理(营业所应上划县支行)。  五账户的使用与管理?
  (一)各开户单位通过银行账户办理资金收付,必须切实遵守以下规定:?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银行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在银行检查时,各单位必须提供账户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
  2.各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只供本单位业务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3.各种收支款凭证,必须如实填明款项来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套购物资,严禁利用账户搞资本主义活动。
  4.各单位在银行的账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不准签发空头的支款凭证,不准签发远期的支付凭证。
  5.及时、正确地记载和银行的往来账务,重视对账工作,认真及时地与银行寄送的对账单进行核对,发现不符,及时与银行联系,尽快查对清楚。
  (二)银行必须加强账户管理。?
  1.把好开户关。银行对各单位申请开户要集中管理,必须按规定的开户条件,经县(城市区)银行审查批准;开立账户时,要分清资金性质,正确使用科目;要建立开、销户登记制度。
  2.经常检查账户使用情况。银行有权随时对各单位的账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要加强柜面监督,认真审查账户收付活动;建立账户管理档案;经常进行账户分析,及时揭露与制止违反财经纪律的收付,坚决打击利用账户搞资本主义的活动。发现问题,要分清性质,区别对待,情节严重的,银行除执行结算纪律外,必要时可停止其收付活动,对于非法账户应予取缔,并报请党委或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3.及时与单位对账。除按规定抄送对账单并督促其认真核对外,还应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面对面对账,切实做到银行与单位账户相符。
  (三)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实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或细则组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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