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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认真落实全省义务教育经费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16 生效日期: 2006-03-16
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6]1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认真落实全省义务教育经费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湖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认真落实全省义务教育经费的意见 
 
  近年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义务教育投入,保障了义务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但仍有少数地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到位,截留、挤占、挪用上级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和专项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义务教育事业的正常发展。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现就认真落实全省义务教育经费的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确保义务教育法定投入到位。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财教[2006]3号)规定,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预算内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力度,确保年初预算安排和全年预算执行结果均实现预算内义务教育经费拨款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的要求。要结合年度部门预算的编制,按照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规定的项目和比例,将应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教师工资要严格执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统一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项目的通知》(人发[2002]7号)规定,免杂费资金、公用经费及校舍维修资金要按规定的比例足额到位。在全省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前,非贫困县(市)仍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正常运转的通知》(鄂政发[2003]26号)要求,按每生每年不低于15元的标准给予公用经费补助,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确保各项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到位。各地要严格执行鄂政发[2003]26号文件规定,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的比例应不低于固定性转移支付的60%,农村税费改革固定转移支付给农村中小学教育的资金用于危房改造的比例不得低于10%;确保省财政农村义务教育政策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落实到位,专项用于解决农村义务教育的主要困难,包括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公用经费、2004年以后新产生的D级危房改造以及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等问题;确保省财政对29个贫困县(市)农村中小学按每生每年30元的标准给予的公用经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县级财政部门必须将上级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足额落实到中小学校,保证本级财政已安排的义务教育经费不减少,杜绝出现"上进下退"的现象。 
  三、确保各项义务教育专项资金落实到位。近几年来,为了支持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了多项专项资金,包括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资金、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资金、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资金、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资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专项资金、特殊教育专项资金、青少年活动基地建设专项资金、民族地区助学金及高寒乡教育补助资金、教师干部培训经费等。对这些专项资金,各地要严格按照资金的用途和范围,切实做到专项专用。 
  四、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按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要求,恩施州所属县(市)从2006年起、其他县(市、区)从2007年起,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要完善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支要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要建立健全中小学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电算化和财会月、季、半年、年终报表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等制度。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坚决制止挤占、挪用、浪费和违规使用教育经费的现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不得将建立新机制的资金用于偿还"普九"债务和学校其他债务,也不得把免杂费的资金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和福利。要逐步建立教育经费使用的绩效考评体系,不断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省财政厅每年在县级预算上报同级人大审议之前,要组织对各县(市、区)教育经费预算的安排情况进行合规性审核,把落实预算内教育经费法定增长情况作为省级财政对县级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及教育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凡未足额落实义务教育经费的地方,省财政厅将采取相应扣减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等措施。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每年上半年要组织对义务教育经费、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专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不力,转移支付落实不到位,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地方,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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