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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勘察单位资格管理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3-26 生效日期: 1992-03-26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设字第158号


铁道部建设司、山西省建设厅:
  你们关于工程勘察单位资格认证问题的来函收悉。对这个问题,我部曾于一九九0年一月以(1990)建设字第39号《关于工程勘察行业管理问题的复函》一文答复黑龙江省建委,并抄送各地建委(建设厅、计委)及各计划单列市建委。请你们按照该文件的精神,加强对本部门、本地区工程勘察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凡从事工程勘察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证书》。没有获得《工程勘察证书》单位完成的工程勘察成果,设计单位不得作为设计的依据,审查部门不予审批。

  附: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行业管理问题的复函
            ((90)建设字第39号)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
  你委黑建设(1989)第420号关于对工程勘察行业管理问题的请示一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程勘察历来是由基本建设综合部门实行行业管理。一九八三年,国务院在国家计委的主要任务和职责中明确指出,国家计委负责“制订和颁发工程建设方面的国家标准、规范、定额,统筹安排和指导全国勘察设计和施工工作”。一九八八年,国务院机构调整,将原国家计委管理的工程勘察工作划归新组建的建设部,由建设部对工程勘察实行行业管理。
  工程勘察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绘、工程物探,它不仅是为工程建设项目服务的,而且也是为城乡建设、城市规划服务的。凡是从事这些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工程勘察,国家由我部负责归口管理,地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综合部门负责归口管理。请你们与当地有关部门协调,理顺关系,搞好本省的工程勘察市场管理工作。

建设部
199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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