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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18 生效日期: 2006-04-18
发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各会员单位: 
  为支持证券市场产品创新,促进ETF业务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本所经研究决定,对在本所发行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ETF推出后三年内免收ETF申购、赎回经手费。此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支持ETF业务发展,对于向ETF投资者收取的组合证券过户费,在ETF发售阶段投资者使用股票认购ETF份额发生的股票过户费予以免收,在ETF推出后三年内投资者申购、赎回ETF份额发生的组合证券过户费按正常标准减半收取。其他收费标准不变。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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