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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扶持推广使用十项农业增产实用技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10 生效日期: 2006-04-10
发布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农村经济发展局: 
  为支持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财政局、市农委研究制定了《大连市扶持推广使用十项农业增产实用技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扶持推广使用十项农业增产实用技术资金管理办法 


二○○六年四月十日 


大连市扶持推广使用十项农业增产实用技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用好市政府推广使用十项农业增产实用技术财政资金,提高政策引导效果,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十项农业增产实用技术,是指我市根据本市农业生产实际,每年选择推广使用十项对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具有明显作用的农业实用技术(以下简称'十项技术')。 
  第三条 每年需推广使用的十项技术,由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农业生产实际状况进行调研,提出具体推广技术项目,经专家论证后,于每年3月末之前向广大农民发布。2006年重点推广使用的十项技术是:测土配方施肥、脱毒薯类覆膜两茬生产、新型大豆种衣剂、黄瓜定型定量保护盒、物理农业增产技术、赤眼蜂防虫、水果套袋、畜牧良种繁育技术、节水灌溉和海参健康养殖技术。 
  第四条 市政府鼓励农民使用推广农业实用技术,市、县政府每年根据我市农业生产和农业十项技术推广实际情况,安排农业十项技术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十项技术资金'),用于扶持农民使用推广十项技术,其中: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区市县根据当地推广十项技术的实际情况安排配套资金。 
  第五条 十项技术资金的使用,要坚持面向广大农民,切实让广大农民受益的原则。扶持对象主要是一些家庭生活尚不宽裕,依靠家庭承包土地、海域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户。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扶持对象,达到以下条件由市、县财政给予扶持: 
  (一)家庭收入在本村处于中下水平。 
  (二)家庭直接依附于土地、海域从事农牧渔业生产并依此为主要收入来源。 
  (三)生产条件、生产内容适宜使用农业实用技术。 
  (四)农民自愿。 
  第七条 十项技术资金补助由市县两级政府共同负责,具体补助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每亩补助4元。 
  (二)节水灌溉技术按主体工程投资补助30%。 
  (三)海参健康养殖技术按推广费用的20%补助。 
  (四)技术设备按政府采购额补助。 
  除个别公益性推广项目由市全额承担外,其余项目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承担,分担比例为: 
  北三市和长海县,市县两级按7:3承担;南三区和开发区,市区两级按4:6承担。 
  第八条 对使用十项技术的农户,采取补助现金、发放实物和提供共享服务三种方式进行扶持。 
  第九条 十项技术资金拨付和实物发放程序: 
  (一)每年年初,市农委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大连市农业生产的实际,确定当年全市推广的十项技术,并代表市政府于当年3月末前将十项技术推广任务下达给各区市县,由区市县负责组织落实。各乡镇根据市农委确定推广的十项技术,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实际状况,提出当年推广任务计划,按项目管理归属报县级相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县级相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乡镇上报任务计划进行审核,经本级政府主管农业领导审定后,报市农口相关部门、市财政局。 
  (二)采取现金方式补助的,由市财政根据市政府下达各区市县推广任务,于农业生产季节前,预拨市补助资金的80%,其余20%待检查后视实际情况拨付。 
  (三)采取实物发放方式的由市农委根据全市推广任务列出明细,商市财政局后(由市政府采购办组织政府采购),由农委组织发放。 
  第十条 各区市县各部门要落实好十项技术扶持政策,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各区市县推广使用属于本办法的十项技术,必须将推广计划、项目、资金和发放实物的情况在村级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采取发放实物方式扶持的,所需技术设施由市政府采购办按政府采购程序、方式和实际情况及时组织招标采购,确保技术设施适时为农民所用。 
  (三)采取提供技术共享服务方式的(如种子磁化机等),技术设施的所有权归乡镇,由乡镇农技推广站负责管理和服务。乡镇农技推广站要加强十项技术设施管理,落实责任人。要充分利用技术设施为农民服务,必须保证在农业生产需要时节将技术设施送到田间地头,方便农民使用。各区市县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严禁将技术服务设施变成为己谋利的工具。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财政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动农业实用技术的推广工作,加强对十项技术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政策落实,同时,要落实好配套资金。市财政局要对十项技术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配套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未按规定使用或资金配套不到位的,市财政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在下年度相应扣减市补助资金额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至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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