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助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04 生效日期: 2006-04-04
发布部门: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新政办[2006]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方便参合农民就医,保障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2005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及《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实施方案的指导意见》(豫卫基妇[2006]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后的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助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助标准: 
  (一)小额医疗费用补助标准:12元。执行时间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 
  (二)住院及门诊急救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乡、县、市及市以上医疗机构起付线分别为80元、400元、800元;补助比例分别为55%、40%、30%;封顶线:10000元。 
  二、一个参合年度内,参合农民在同一级别医疗机构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的,起付线按所住医疗机构的50%执行;第二次及其以后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及报销比例分别计算;参合农民经批准转院治疗,起付线按就医的最高医疗机构级别执行,报销比例按所住医疗机构级别分别计算。 
  三、急、危、重症病人在门诊抢救后住院所发生的门诊抢救费用纳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范围,在办理补助手续时,应出具就诊医疗机构的急诊证明。 
  四、下列门诊重症慢性病病人,每半年医疗费用超过本级医疗机构起付线的,超过部分按超过的20%予以补助。一个新农合运作年度内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封顶线。 
  补助范围包括: 
  (一)癌症病人放疗、化疗; 
  (二)尿毒症患者的透析; 
  (三)碎石; 
  (四)伽玛刀治疗; 
  (五)介入治疗; 
  (六)糖尿病慢性并发症; 
  (七)肝硬化失代偿期; 
  (八)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九)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脑血管病后遗症。 
  五、参合农民到河南省内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应选择河南省卫生厅确定的新农合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否则不予报销,报销办法按市及市以上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到新乡市外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或河南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报销办法仍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农合〔[2005]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执行。 
  六、不符合参合条件的人员不得参合,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 
  七、各区定点医疗机构由各区卫生局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农合[2005]4号)文件第一条,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并与其签定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负责对其确定的医疗机构从事新农合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 
  八、用药目录按照《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2006版)的通知》(豫卫基妇[2006]4号)执行。使用该目录中规定的药品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通用名等不规范名称。乡镇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对住院病人必须出具"一日清单",并由患者或家属签字。支付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应将该目录录入运行的计算机网络。 
  九、结核病人、慢性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出院带药量可由主管医生根据病情掌握,但最多不超过一个月的用药量;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通知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其它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一、本通知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从4月1日起参合农民发生的住院费用按新标准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