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农水字第0930030618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农水字第0930030618号令 订定发布 全文12点
一、台湾省农田水利会(以下简称各会)各年度事业预算之编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要点办理。
二、各会应配合政府政策及业务需要,考量人力、物力、技术条件,统筹财力资源并遵循节约原则,于年度开始前,拟订工作计划,提报会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函报主管机关核定,据以编列年度预算。
三、各会工作计划内容,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本年度事业方针。
(二)灌溉及排水管理计划。
(三)新建或改善、养护等工程计划。
(四)各项收入之征收计划。
(五)各项旧欠费之催收清理计划。
(六)固定资产之建设、改良、扩充及变卖计划。
(七)长期借款之举借及偿还计划。
(八)研究发展计划。
(九)信息业务计划。
(十)其它计划。
前项计划应含所有的收入支出(不含折旧),并应注意其作业之完整性,期能以贯彻预算之实施,并应包括计划之目标、内容、实施时间及经费来源。若有项目核定办理之业务,并应注明核准文号。
四、各会事业预算,应配合政府施政计划,以维护工程设施为首要,确保灌排功能,加强服务会员,及严密控制各项费用支出为原则。若有专案核定办理业务之经费,并应注明核准文号。年度预算收支之基本原则为:
(一)编列年度预算,应着重开源节流,力求量入为出,保持收支平衡,避免亏绌。并应就全部收支,妥慎筹划,俾能有效运用,藉以健全各会之财务。
(二)对预算之需求,应依核定之工作计划,与业务需要及其效益,分别优先次序,作为编列预算之依据。
(三)对年度消费性支出,应先检讨业务性质,设法撙节紧缩编列。
五、各会事业预算,应就业务实际需要通盘考量,并视财力情形编列,其优先级如下:
(一)已列入政府施政计划及水利会年度工作计划,须优先实施者。
(二)属于重要水利工程、其它新兴计划,业经核定有案及维护工程计划者。
(三)主管机关交办或配合办理事项,须优先实施者。
(四)属于法令规定或契约责任,须履行者。
(五)属于经常性业务,须继续办理者。
(六)属于上年度或以前年度计划,因故须延长或继续办理者。
(七)会员或地方机关建议有关灌溉及排水设施,应急待办理者。
为合理分配及有效率运用财力资源,确立预算决策,各会应由各组室主管及业务主办人员,共同组成「年度计划与预算审核会议」或类似组织,由会长或总干事主持,就年度工作计划及事业预算,详加检讨、评估、审查,并作成纪录备查。
六、各会有关收入事项,应参照以前年度实施状况、上年度核定预算执行情形,考虑自然增减趋势及其它因素,加以审慎评估,核实编列,不得有虚列情事。并应积极整顿或开拓自有财源,例如建造物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等,俾充裕经费,避免预算亏绌。
七、各会有关支出事项,应考量人力、物力、技术条件,及在年度内所能完成之工作量,秉承革新节约原则,配合当前政府农业政策,改善灌排设施,以促进农业生产,提升农村生活品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为重点,其它一切不急之务,及消耗性支出,应撙节编列。
八、各支出事项应以工作计划为依据,不得以上年度预算之有无为基数,笼统增减之。凡有统一编列标准者,按其标准编列;无统一编列标准者,应核实编列,并贯彻零基预算之精神,深入检讨各项支出计划。
(一)经常性业务经费或消耗性费用,除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事项标准,调整增加外,其余应切实检讨予以减列,不得成长。
(二)因公出差、出国考察,应力求避免浮滥,委办经费、印刷、油料等,亦应检讨撙节紧缩。
(三)汰换公务用车辆,应依规定办理。
(四)年度预算应作周详、完整的汇编,避免在预算执行时,因超支而有并决算办理之事实发生。
九、预算书内,各种度量衡一律采用公制,预算表金额以新台币「元」为单位。
十、各会编列下年度事业预算,应依规定完成审议程序后,于当年十一月二十日以前,备妥十五份预算书,函报主管机关核定。
十一、预算编列标准及内容说明,应依据附件「预算编列基准」列编,预算表格,依照统一格式办理(现金流量表及收支分析表,应用修正后格式编制)。
十二、本要点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