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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09 生效日期: 2006-05-09
发布部门: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发布文号: 沪安委办[2006]9号

市安委会各委员单位,各区、县安委会办公室,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各局、控股公司、集团总公司: 
  近来,部分生产经营单位、行业部门和地区发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重大险肇事故后,未认真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以致在处置和宣传报导上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特通知如下: 
  一、事故报告范围 
  安全生产伤亡及重大险肇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人员伤亡以及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不包括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事故),其中: 
  (一)伤亡事故 
  1.依据《安全生产法》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75号令)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应立即以电话或其它快速办法,向区(县)安监局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市直接监察单位直接向市安监局报告)。必要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可越级上报。 
  2.各区(县)安监局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伤亡事故的报告后,重特大事故应立即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一般死亡事故(含伤亡事故)最迟不超过12小时上报。 
  (二)重大险肇事故 
  1.发生以下事故应立即报告,最迟在接报后不超过1小时: 
  由于化学和物理因素引起的火灾、爆炸或生产工艺不合理、操作不当等因素,发生毒物或易燃品大量外泄,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与中毒,但严重污染环境,对职工、居民的安全、健康有潜在威胁的事故。 
  2.发生以下事故应立即报告,最迟在接报后不超过2小时: 
  (1)由于设备、机具的缺陷、失灵,操作人员疏忽等因素发生车、船翻沉,或缺乏安全技术措施发生脚手架、井架、塔吊等倒塌,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对居民以及社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2)其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二、事故报告程序 
  事故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人员伤亡简况、事故单位所属行业及主管部门、事故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已采取的抢救与处理措施,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估计以及要求帮助解决的问题。 
  三、事故信息通报 
  各区县安委会办公室、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事故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市安委办印发的《关于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沪安委办〔2005〕28号)的要求,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接报以下事故后应立即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一)本市地域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生产安全、道路与水上交通、火灾、铁路、航空、燃气、职业中毒、特种设备、建筑施工等重特大事故。 
  (二)危险化学品泄漏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企业和社会人员中毒的事故。 
  (三)社会影响较大,涉险1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未遂事故。 
  (四)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险肇事故。 
  事故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应向市安委会办公室续报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情况以及调查处理结案情况。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情况,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按规定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市安委会领导报告。 
  四、实施责任追究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部门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故意拖延报告时间、少报或漏报死亡人数、故意隐瞒不报、谎报的,将实施行政责任倒查制度,予以全市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五、事故报告通讯方式 
  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地址:大沽路100号八楼邮编:200003 总机:23111111 
  事故报告电话:962266 值班电话:23115300 
  传真:63557119(白天)23115346(晚间或休息日)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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