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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6年度湖北省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08 生效日期: 2006-05-08
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鄂食药监文[2006]2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06年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协〔2006〕106号)的要求,现将《2006年度湖北省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八日 
 
 
2006年度湖北省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实施方案 
 
  为全面了解和客观评价我省有关食品行业的安全状况,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2006年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协〔2006〕106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为保持食品安全监测数据的连续性,我省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对粮油、豆制品等进行安全调查与评价工作。通过采样检测和基础调查获取相关品种的安全状况资料和数据,分析和评价其现状及危害因素,为政府制定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和政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二、工作原则 
  本次调查与评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领导、统一调查方案、统一调查指标、统一检测方法,遵循"周密部署方案、注重工作效能,科学组织实施,认真分析评估、及时客观总结"的原则。"粮油食品和豆制品关键安全指标的调查与评价"由省局负责实施,相关市、县局做好相关抽样配合工作;"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实施情况调查工作"由各市、州局负责实施。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不是监督抽查,其结果及有关信息不作为监督执法依据,不得对外公布。 
  三、工作内容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安排,我省继续开展粮油、豆制品行业的调查与评价任务;同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2006年全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行动方案》的要求,开展对酱油、醋行业销售环节的情况调查,并进行上述行业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实施情况的调查工作。 
  四、调查与评价工作内容与安排 
  (一)继续承担国家局安排的粮油、豆制品关键安全指标的调查与评价任务。 
  1、调查品种: 
  粮油食品:大米、小麦粉、食用油(大豆油、菜籽油、花生油及以其为主要原料的调和油)。每个采样点每次采集的各个品种均为8个不同样品。 
  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包括豆干(3个)、豆皮(3个)、腐竹(2个)、速溶豆粉(豆奶粉)(3个)、豆乳和豆乳饮料(5个)。 
  2、样品量:每个样品应为双份,一份为送检样,一份为备用样品。按最小包装单元取样,每份样品的总量不少于0.5公斤(0.5升)。 
  3、时间安排 
  粮油食品和豆制品共调查二次:2006年5月、9月 
  第一次:5月15~19日取样;20~30日检测。6月5日前将结果报省局。 
  第二次:9月5~9日取样;10~20日检测;9月25日前将结果报省局。 
  4、采样地点 
  武汉市、宜昌市、仙桃市(以上为城市一级采样)、襄樊枣阳市、黄冈麻城市、荆州洪湖市(以上为县、乡镇一级采样)。 
  5、采样工作要求 
  (1)、样品从采样点超市、农贸市场、商场等流通市场上以购买的方式获取,但应保证抽样的随机性; 
  (2)、3个县级采样点的样品主要从农村市场(指乡镇一级面向农村消费的市场和商店等)获取; 
  (3)、采集样品应首先选择调查点的当地生产的产品,在当地产品达不到要求的样本数量时,可以周边地区生产的产品作为补充; 
  (4)、样品采集应合理覆盖产地、企业规模(大、中、小)、等级和品种等,样品应尽量避免重复,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5)、采样时应认真完整填写《湖北省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工作抽样单》,抽样单一式三份,采样单位自留一份,指定检验机构一份,随同样品一份; 
  (6)、认真填写《湖北省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工作样品登记汇总表》,书面记录采样经过(包括采样具体时间、地点、采样点样品储存条件和市场上的相关信息等),于采样后两天内以电子邮件形式报省局食品处; 
  (7)、样品统一用带密封拉链的食品包装袋双层包装,外面用不透明的塑料袋套装,并做好样品标识。应保证包装的密封,样品不应在高温、潮湿和阳光照射的环境下存放; 
  (8)、在取样、包装和运输的全过程应采取措施,避免样品污染、回潮和变质; 
  (9)、样品采集由有关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购买。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 
  6、样品检测: 
  (1)、检测指标和检验标准: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制的《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工作操作手册》及有关规定进行。 
  (2)、检测指标中有机氯在48个样品中选取8个样品进行检测,其中,武汉市和宜昌市2个,其它采样点各1个;大型企业产品2个,中小型企业各3个。 
  (3)、检测机构在样品接收、保存、检测、报告出具、审签和样品处置的全过程,应严格按照标准和相关规定执行,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和准确性。 
  (4)、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登记汇总表"、"样品检验结果汇总表"和"检测结果分析报告"以书面和电子的形式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处。 
  (5)、检测报告 
  检验机构要按规定操作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但不对产品是否合格进行判定。检测结果以整理汇总成表格形式报送,并要求有批准人、审核人、汇总人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的公章。检测结果有效数字位数要严格按相关标准中规定的位数,准确表述有效数字位数,不得随意表述。要按相关检测方法标准要求,进行准确度、精密度和标准差的计算。 
  检测数据可由检测单位留存备查,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有保密的义务,不得对外泄露有关情况,不得擅自利用检测数据。 
  (6)、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检测产品的说明;检测的基本情况;检测指标的说明;检测指标的数据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存在问题的危害性和产生原因的分析;建议政府、部门、社会和企业应采取的措施。 
  (7)、委托湖北省粮油质量检测站检测大米、小麦粉、食用油;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检测豆制品。 
  (二)开展我省酱油、醋销售环节的基本情况调查。 
  1、调查品种:酱油、醋,每个市(县)各获取6个样本。 
  2、时间安排:全年抽样调查一次,5月20日~7月10日 
  3、采样地点:酱油、醋取样地点为武汉市武昌区、十堰市和恩施市城区及城乡结合部,襄樊老河口市、荆州石首市、宜昌枝江市、孝感应城市、黄冈红安县、咸宁通城县、荆门京山县、黄石大冶市、随州曾都区的城区及两个乡镇的批发和零售点,共12个市、县。 
  4、采样和检测委托省食品卫生检测站负责并在相关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配合下进行,并由该站按规定和指标方法进行检测。 
  (三)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及执行情况调查 
  1、调查对象:大米、小麦粉、食用油、豆制品、酱油和醋生产加工企业。 
  2、调查内容:采取实地调查形式。要求每个市州基本摸清所辖地区大米、小麦粉、食用油、豆制品、酱油、醋生产行业基本情况后,选择至少2-3家(武汉市5家)较大的生产企业按照所发提纲进行实地调研(见附件)。并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大米、小麦粉、食用油、豆制品、酱油、醋行业基本情况,实地调研企业的基本情况,所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工作建议及措施等内容。采样地应以抽到样品的企业为首选进行企业食品安全保证体系调查。 
  3、调查时间:2006年5月至8月。此项工作由各市州局食品科(处)负责,对企业实地调研由食品科(处)负责人牵头,涉及到县局的由县局有关人员配合。 
  四、调查结果与评价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附文所附的《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工作样品登记汇总表》、《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保证体系调查结果汇总表》规范填写表格均以Excel形式填报。 
  调研报告应包括产业概况、组织实施情况、调查结果总体概况、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工作建议及措施等内容。并于2006年9月20日前以电子邮件和纸质形式(签章)同时报省局食品处。 
  省局食品处电子邮箱(shipin@hubfda.com)。联系电话:027-87253567。 
  五、其他事项 
  样品采集费用本着节约的原则,先由各采样点所在地市局垫付,待工作完成后由省局统一安排结算。 
  附件: 
  1、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保证体系调查提纲(略) 
  2、酱油、醋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保证体系调查提纲(略) 
  3、食品安全保证体系调查结果汇总表(略) 
  4、检测指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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