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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及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5 生效日期: 2001-10-15
发布部门: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赣工商企字[2001]49号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小煤矿关闭及整顿工作。 
  (一)省工商局成立以刘柏林副局长任组长的关闭整顿小煤矿及登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局。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并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开展工作。 
  (二)凡属'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由原登记主管机关于10月31日前将其《营业执照》全部予以注销或吊销。 
  (三)对属停产整顿的小煤矿,经验收仍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由原登记主管机关将其《营业执照》予以注销或吊销。 
  (四)对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原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相对人。 
  对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小煤矿名单,原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及时抄报当地政府。 
  二、分级把关,切实做好小煤矿重新换发营业执照工作。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省煤炭企业《营业执照》的核发权全部上收至省工商局。原各级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此类《营业执照》一律作废。 
  (二)为保证煤炭企业《营业执照》换发工作的顺利进行,减少登记注册成本,方便申请换发《营业执照》工作,对经省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并由省级有关部门重新换发了《采矿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的煤炭企业实行分级审核制,二审一核。即县(区)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并预审,市登记主管机关初审,省工商局核准。 
  1、县(区)登记主管机关对原注册登记的煤炭企业经整顿验收批准需要换发《营业执照》的,按新设立或开业登记受理材料,按变更登记收取费用。 
  2、县(区)登记主管机关对预审合格的登记材料一式三份,其中自留一份存档,其余二份包括原件报市登记主管机关。 
  3、市登记主管机关对初审合格的,一式两份,其中自留一份存档,原件报省工商局。 
  4、县(区)、市登记主管机关对预审和初审合格的,应当认真填写预审、初审登记呈报表,责任到人。 
  5、省工商局对市登记主管机关初审合格的,采取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分别到各市进行验收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集中换发营业执照。 
  (三)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换发《营业执照》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好准入关,做到成熟一个,受理一个,核准一个。 
  (四)在小煤矿关闭整顿期间,暂停对不属于停产整顿范围内新设立或新开业煤炭企业的登记发照工作。 
  三、加大力度,切实做好小煤矿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煤炭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辖的原则。各市、县(区)工商局应当加大对煤炭企业监督管理的力度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经济户口'管理范围,完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责任到人。对在监督管理中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在关闭整顿小煤矿期间,对虽经验收合格或取得'两证'但未重新换发《营业执照》的小煤矿一律不得恢复生产,违者按无照经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省工商局委托市登记主管机关负责对煤炭企业《营业执照》的年度年检工作。 
  市登记主管机关对煤炭企业年度年检工作完毕后,应当将年检材料一式两份,其中自留一份存档,原件报省工商局。 
  四、关闭整顿小煤矿工作结束后,对煤炭企业登记、变更及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即登记注册实行二审一核制,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辖的原则。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小煤矿设立(开业)、变更预审(初审)登记呈报表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小煤矿设立(开业)、变更预审(初审)登记呈报表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企业名称 
  小煤矿登记基本情况 
  小煤矿名称 
  住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电话 
  注册资本(出资额)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采矿许可证审批机关 
  批准文号有效期 
  生产许可证审批机关 
  批准文号有效期 
  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县区工商局预审意见经办人意见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科股长意见科(股)长签字: 年 月 日 
  局长意见局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市工商局初审意见 经办人意见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科股长意见科(股)长签字: 年 月 日 
  局长意见局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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