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台北市政府所属公营事业主计机构人员职期轮调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8 生效日期: 2004-10-2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北市主人字第09310592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台北市政府主计处北市主人字第09310592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6点;并自发布之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行政院主计处处义二字第0930006577号函准予备查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主计处(以下简称本处)为增进所属公营事业机构主计人员职务历练,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本府所属公营事业主计机构主计人员,系指本处所属台北自来水事业处及其所属工程总队主计人员。

三、本府所属公营事业机构主计佐理人员职期以四年为一任,因业务特殊需要或家庭因素,于职期届满后,得延长一年。职期之计算,以实际到职之月起算,并以每年十二月底为届满日期。主计主办人员之职期调任,依「主计机构编制订定及人员任免迁调办法」规定办理。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报经本处项目核准者,得暂缓迁调:

(一)最近三年内届龄退休,且自愿于原单位退休者。

(二)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者。

(三)留职停薪者。

前项暂缓迁调原因消失后,本处得视业务需要,重行检讨。

五、工作绩效表现优良或人地不宜,经查证属实者,本处得随时检讨调任。

六、本要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