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北市主人字第09310592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台北市政府主计处北市主人字第09310592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6点;并自发布之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行政院主计处处义二字第0930006577号函准予备查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主计处(以下简称本处)为增进所属公营事业机构主计人员职务历练,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本府所属公营事业主计机构主计人员,系指本处所属台北自来水事业处及其所属工程总队主计人员。
三、本府所属公营事业机构主计佐理人员职期以四年为一任,因业务特殊需要或家庭因素,于职期届满后,得延长一年。职期之计算,以实际到职之月起算,并以每年十二月底为届满日期。主计主办人员之职期调任,依「主计机构编制订定及人员任免迁调办法」规定办理。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报经本处项目核准者,得暂缓迁调:
(一)最近三年内届龄退休,且自愿于原单位退休者。
(二)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者。
(三)留职停薪者。
前项暂缓迁调原因消失后,本处得视业务需要,重行检讨。
五、工作绩效表现优良或人地不宜,经查证属实者,本处得随时检讨调任。
六、本要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